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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廉江国土局副局长复职 女儿曾发微博鸣冤

来源:大洋网 2011-06-12 08:38:51

  公务员热议“如何执行命令而避免‘背黑锅’”,律师建议——

  执行书面意见 究责方可脱身

  “何耘韬案”引起社会上对公务员如何执行上级命令的热议。

  “就像一群人去偷稻谷一样,负责收割和卖的人不抓,就抓那个挑稻谷的人,让挑稻谷的人背黑锅。”何耘韬称,他先前已向廉江市政府多次反映,表示该项目开发商未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不能发证,市政府先后修改会议纪要就是他尽责

最好的证明。他最终签下同意意见是顶不住上级部门压力,因此过错不在他。

  对此,有律师建议,公务员在执行违反相关规定的上级命令时,应当据理力争;如果上级硬要执行,公务员应该让上级形成书面意见,以备日后追究责任时自证清白。

  湛江市国土局:类似“何耘韬事件”工作中常有

  对该案件,湛江市国土局有关人士称,如果要追究未收齐土地出让金就签发土地证的责任,也只是追究廉江市国土局的责任,与廉江市检察院和市政府无关。由于有廉江市政府修改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一般来说作为负责执行上级命令的的何耘韬并没有什么责任。该人士认为,检察院在这样的情况下还立案并向法院起诉,明显是多此一举。

  湛江市国土局有关人士称,其实类似何耘韬的事情在平时工作中很常见,领导有的情况下是口头或是在电话中吩咐办事,事后又没有补上条子,作为下级很难办事,“说多了领导会不高兴,说你办事不力,不按程序走出了事又要下级背黑锅,领导可以推得一干二净”。

  律师支招:可书面反映并为脱责留底

  针对这种情况,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周雄律师说,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在执行违反相关规定的上级命令时,应当据理力争,如果上级硬要执行,公务员应该让上级形成书面意见,以备日后追究责任为自己证实开脱。

  胡周雄律师称,在该案件中,何耘韬将市政府修改会议纪要作为他尽责的证据并不充分,如果何耘韬当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上级部门反映,那就可以撇清责任。但何耘韬只是以口头意见向上级部门反映,因此廉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并无过错。

  从整个过程来看,廉江市法院也是按程序办事,玩忽职守罪一般判3年以下,如果像该案件证据不足,法院一般会让被告决定是否认罪,如果被告认罪就判缓刑或不予处罚。这种情况在实际中很常见。何耘韬在不认罪的情况下被判刑6个月也符合法律程序。

  胡周雄说,在被告被法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被告人也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是要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但在廉江市法院允许被告取保候审,后来廉江市检察院撤诉后,其实该案已经不了了之。

  案件回顾

  2005年7月,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在开发商金都公司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签发土地证。何耘韬称在此前曾多次以口头意见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反映此举违反规定。出于招商引资等考虑,市政府修改会议纪要,允许“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何耘韬称自己是被迫执行上级命令签发土地证。

  2009年1月,廉江市检察院对何耘韬一案立案侦查。廉江市国土局通过民事诉讼,追缴金都公司所欠11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又以修建市政道路的形式返款。

  2010年7月6日,廉江市检察院正式向廉江市法院起诉。

  2011年2月22日,湛江市国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函,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

  2011年4月8日,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发函,称何耘韬虽有“工作失误”,但其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建议从轻判处。

  2011年4月14日,何耘韬被逮捕,次日该案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获刑6个月。何耘韬提起上诉。

  2011年5月16日,何耘韬正在读高三的女儿,发布微博讲述父亲的遭遇,为父亲喊冤,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2011年5月24日,湛江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5月25日,廉江市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决定对何耘韬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1年5月27日,廉江市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廉江市法院准许撤诉,并取消对何耘韬的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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