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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项消费“霸王条款”将限期纠正

来源:北京商报 2011-06-08 14:31:31

    记者昨日获悉,“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27项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已被北京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初步确定涉嫌违法,并向社会公布。市工商局方面同时表示,将开始对这些违法条款开展行政指导,对于经营者逾期不改的行为,将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次被曝光的27项“霸王条款”主要涉及房地产中介、家庭装饰装修、机动车销售、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美容美发、洗染、沐浴、健美、洗车等行业。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以及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等方面。

    市工商局方面介绍,其已于去年11月发布《关于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清理活动的通告》,要求经营者在今年2月14日前对其存在的违法格式条款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市工商部门于3月对全市现存的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收集,并对一些比较明显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初步规制。截至目前,全市通过市消协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279条,发现存在问题的消费类格式条款558份。

    5月23日,市消协曾对“霸王条款”征集中消费者集中反映的“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等五类“霸王条款”进行过公开点评。

    市工商局方面表示,还将继续收集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对涉嫌违法的条款继续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查处。

    其实,“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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