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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醉驾第一案宣判 酒司机十字路口酣睡被拘役

来源: 2011-06-04 15:09:30

    青岛新闻网6月4日讯 昨晚,被告人李某刚从济南返青,即被公安民警执行逮捕。李沧区人民法院当即对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醉酒驾车的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李沧区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醉酒驾车 酣睡在十字路口

    李某从事建筑装修行业,是包工头儿,在九水路工程承揽了部分装修工程。5月10日21时30分许,其

与几个朋友一起在一酒店喝酒,期间,因与一朋友发生争执离席,欲驾车离开。其另一朋友进行劝阻未果,遂坐在其车上一同离开。李某将朋友送回工地后,独自驾车回租住的旅馆,驾轿车沿黑龙江中路北向南行驶至黑龙江中路与天茶山路路口处,在停车等候交通信号时,坐在驾驶员位置睡着。经过的群众发现后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查获。经血样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2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刚下火车即被依法逮捕

    2011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李某被刑事拘留,因其情节相对较轻,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视居住,后又依法变更为取保侯审。但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纪律,未经执行机关允许,私自离开青岛到济南。李沧区人民法院发现该情况后,遂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实行逮捕。昨晚,李某自济回青后,即被守侯的公安民警执行逮捕。

    李沧区醉驾入刑第一人

    李沧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醉酒状态下,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醉驾入刑”后李沧区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田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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