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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并非新开征的税种,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地税局了解到,成都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税率,具体分三档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综合税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这一概念,许多纳税人将其误解为一种新开征的税种。“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税种,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和费的统称。”昨日,成都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 上述人士介绍,针对成都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流失的现象,2009年,成都市便出台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征收管理办法》,来规范成都个人出租房屋市场的税收秩序。凡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行为,都要缴纳相应税额。 上述成都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从出租人收到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开始,他便有了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申报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但考虑到具体情况,成都市税务局规定,如果出租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缴纳税款的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并且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8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以及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上述人士介绍,成都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依据是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即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涉嫌构成逃税、抗税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