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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 登录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官网查询 1、什么是ETC不停车收费? 2、什么是人工收费? 3、什么是鲁通卡? 4、什么是车载电子标 5、现在办理鲁通卡有哪些优惠? 6、使用鲁通卡有哪些好处? 7、持有鲁通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客车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有哪几种通行方式? 8、使用鲁通卡、电子标签行驶不停车收费车道需注意哪些事项? 9、目前青岛市高速公路开通了哪些ETC专用车道? 10、办理鲁通卡及车载电子标签需提供哪些材料? 11、目前青岛市境内有哪些ETC服务网点? 12、鲁通卡A卡(记账卡)用户协议、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使用章程、车载电子标签使用章程 1、什么是ETC不停车收费?不停车收费,简称ETC,是指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通过车载设备实现车辆识别、信息写入(入口)并自动从预先绑定的IC卡或银行帐户上扣除相应资金(出口),是国际上正在努力开发并推广普及的一种用于道路、大桥和隧道的电子收费系统。 已安装车载电子标签、并把鲁通卡正确插进电子标签内的车辆驶进ETC专用车道时,与前车保持10米以上距离、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车道设备对鲁通卡进行无线刷卡、收费,3—5秒内自动抬杆放行,无需停车。不停车收费仅限办理鲁通卡并安装电子标签的客车使用,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 注:已办理鲁通卡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客车和办理鲁通卡的货车,可行驶人工收费车道,实现电子支付,快速通过。 2、什么是人工收费? 人工收费简称MTC,是指车辆通过收费站时,以鲁通卡或现金方式实现停车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方式。 3、什么是鲁通卡? 鲁通卡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为方便广大高速公路用户,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节能减排,面向公众发行的联网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和非现金支付专用缴费卡。 鲁通卡分为鲁通A卡(记账卡)和鲁通B卡(预付费卡)。 客车、货车均可使用鲁通卡。 鲁通卡A卡(记账卡)发售对象为信誉较高的用户单位。一卡一车,卡与车绑定,先消费后缴费。办理时须登记单位用户资料、车辆等相关信息,按规定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并签订协议,可挂失可注销。 鲁通卡B卡先充值,后消费,可多次充值,长期使用,不提取现金,不计息。卡内记录了资金信息,相当于一个电子钱包,用户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用预付费卡代替现金支付通行费,资金直接在卡上扣除。 鲁通卡B卡为预付费卡,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类。 记名式鲁通卡B卡,必须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绑定,一车一卡,可挂失、可注销。 不记名式鲁通卡B卡,卡与车不绑定,不可挂失、不可注销。 鲁通卡B卡用户可到客服网点或代理网点充值,每次充值金额为100元的整倍数(初始充值最少500元)。 4、什么是车载电子标签? 车载电子标签,即OBU(On Board Unit)又称车载单元。 是安装在车辆上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电子标签(OBU)内记载车辆信息。 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与鲁通卡配合使用,可行驶山东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专用车道),享受快速通行服务。电子标签仅限办理鲁通卡的客车使用。 5、现在办理鲁通卡有什么优惠? 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鲁通卡免收工本费(30元/张),办理鲁通卡记账卡(A卡)的客车,免费安装一部电子标签(360元/部);第一次办理记名式鲁通卡(B卡)且一次性充值2000元及以上,免费安装电子标签(360元/部);自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使用鲁通卡预付费卡(B卡)在收费车道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享受九五折优惠。 6、使用鲁通卡有哪些好处? 鲁通卡适用于客车、货车所有车型。 记账卡(A卡):先通行后缴费,准确可靠;刷卡缴费,无需携带大量现金,安全又方便;安装电子标签的客车,使用记账卡可通行ETC专用车道,进出高速公路不停车,方便、快捷、时尚;查询清单,清晰明了,便于单位多车辆出行及费用情况有效监管;定期汇总发票,报销简单。 预付费卡(B卡):安装电子标签的客车,使用预付费卡可通行ETC专用车道,进出高速公路不停车,节省通行时间,减少车辆磨损和油耗,方便、快捷、时尚、环保;预付费卡相当于一个电子钱包。刷卡缴费,无需携带大量现金出行,扣费准确,可查询,安全可靠。 7、持有鲁通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客车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有哪几种通行方式? 有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ETC车道入,ETC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出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缴费。 第二种:ETC车道入,MTC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将鲁通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第三种:MTC车道入,ETC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收费车道,司机停车将鲁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切忌不要领取通行卡),出口车辆通行不停车收费车道时,提前将鲁通卡插入电子标签,无需停车,自动写卡缴费。 第四种:MTC车道入,MTC车道出 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收费车道,司机停车将鲁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切忌不要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将鲁通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8、使用鲁通卡、电子标签行驶不停车收费车道需注意哪些事项? (1)目前,鲁通卡和电子标签的使用范围是山东省内的高速公路,其他高速公路不能使用。 (2)电子标签仅限办理鲁通卡的客车安装,货车不予安装。 (3)记名式鲁通卡(A卡、B卡)与车辆绑定,不能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一车一卡。 (4)行驶ETC专用车道需要安装电子标签并配合鲁通卡使用。通行ETC专用车道时,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并与前车保持10米以上车距,防止因车距过近而出现入口自动栏杆砸车,或车距过近导致入口无法正常读取车辆信息、出口无法正常缴费通行等现象。 (5)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潮,不能敲打挤压,不可自行拆卸修理,否则将导致信息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如果电子标签不慎脱落或出现故障,需到安装电子标签的客服网点进行维护。 (6)车辆经过非ETC车道入口、出口时,切记将鲁通卡从电子标签内取出,停车将鲁通卡交收费员刷卡通过。如果入口未刷卡或刷卡过快未写上信息,则出口不能使用鲁通卡交费,只能以现金缴费。 (7)车辆因出现电子标签及鲁通卡异常等不正常情况,在ETC车道交易失败的,应行驶人工收费车道按规定缴纳通行费。 (8)人工收费车道通行费显示器显示金额为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已优惠,用户可登陆查询。 (9)使用鲁通卡B卡时,请及时充值,以避免卡内余额不足以缴纳当次通行费。当鲁通卡B卡内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通行费时,应现金足额支付通行费,不享受鲁通卡B卡的折扣优惠。 (10)请妥善保管鲁通卡,请勿褶皱、撞击、划刻鲁通卡,请勿将鲁通卡置于高温、高湿、腐蚀性或强磁环境中,避免长时间将鲁通卡插在电子标签中或暴晒造成卡片损坏。 9、目前青岛市高速公路开通了哪些ETC专用车道? 青岛市高速公路共开通了5个收费站一进一出10条ETC车道:高新区收费站、城阳南站、即墨西(马山)收费站、沈海胶州收费站、沈海胶南收费站。用户可登陆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10、办理鲁通卡及车载电子标签需提供哪些材料? (1)办理鲁通卡A卡(记账卡)时,须提供单位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所办车辆行车证、扣款账户等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一定额度的通行费保证金。 (2)办理记名式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时,单位用户须提供单位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所办车辆行车证等材料;个人用户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所办车辆行车证等材料。 (3)办理车载电子标签时,单位用户须提供单位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所办车辆行车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个人用户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所办车辆行车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 11、目前青岛市有哪些服务网点? 高管处各ETC服务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交通运输委其他单位ETC服务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12、鲁通卡A卡(记账卡)用户协议、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使用章程、车载电子标签使用章程 鲁通卡A卡(记账卡)用户协议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鲁通卡A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鲁通卡A卡(记账卡)是用于山东省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的专用缴费卡,并做为高速公路通行卡,配合车载电子标签可用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车道),也可单独用于人工收费车道(MTC车道)。鲁通卡A卡为记账卡,先消费、后缴费,一卡一车,卡与车辆绑定,可挂失、可注销。用户办理时,须登记单位用户资料、车辆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缴纳一定额度的通行费保证金。 一、申请 1.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鲁通卡A卡用户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同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账户(下称授权账户),用于划扣乙方名下鲁通卡A卡的相关费用。乙方在提供授权账户后,不得自行销户,除非获得甲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鲁通卡A卡的相关费用。 3.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甲方据此进行信用审核。乙方在通过甲方的信用审核并领用鲁通卡A卡后,成为鲁通卡A卡用户,获得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鲁通卡A卡服务。乙方缴付的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有权用乙方保证金抵缴欠费;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抵缴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 4. 乙方应按照鲁通卡A卡使用说明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鲁通卡A卡,否则,甲方有权暂停、终止乙方鲁通卡A卡的使用或收回。 5. 甲方按照有关标准向乙方收取鲁通卡A卡工本费。 二、结算 1. 鲁通卡A卡作为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行卡使用,在用户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时,由非现金支付系统计算并记录通行费数据,在约定扣款日(每月1日、11日、21日)将通行费数据汇总后由甲方从指定银行授权账户中扣缴通行费。若乙方在约定扣款日后10天内仍未结清应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鲁通卡A卡的使用,直至乙方补足通行费。 2. 当用户通行费达到保证金的2倍时,甲方告知乙方,并从乙方授权账户立即进行扣缴通行费。若连续三天通行费划拨失败,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全部鲁通卡A卡的使用,直至乙方补足通行费。 3. 乙方应按规定支付鲁通卡A卡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自动、分次从授权账户中划扣乙方名下鲁通卡A卡相关费用,为此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确保授权账户中有足够的款项,以避免鲁通卡A卡服务中断。除银行划账外,乙方还可选择现金缴纳、银行卡、支票等方式缴纳相关费用。若用户选择用现金、银行卡、支票等方式缴纳费用时,须到原办理该卡的客服网点办理。 4. 如乙方在约定扣款日后10天内仍未结清应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全部鲁通卡A卡的使用。30日内仍未结清,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乙方列入鲁通卡黑名单,不再给予办理鲁通卡业务。 在乙方欠费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服务。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方可恢复鲁通卡A卡的使用。鲁通卡A卡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将扣款期限内全额通行费划扣成功后,出具乙方名下所有鲁通卡A卡在本扣款期限内的通行费账单及发票。发票由原办理鲁通卡A卡的客户服务机构出具。 三、鲁通卡A卡服务 1. 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相关的鲁通卡A卡服务,乙方应按照鲁通卡A卡使用说明正确使用鲁通卡A卡。乙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提供鲁通卡A卡服务期间,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2. 鲁通卡A卡使用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需到原办理鲁通卡A卡的客户服务机构办理延期,否则自动失效。 3. 乙方在使用鲁通卡A卡时,必须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车道进行写卡(人工收费车道刷卡,不停车收费车道自动写卡),方可在出口用该卡交费。 4. 鲁通卡A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按甲方的规定办理换卡。非人为因素卡不能正常使用需换卡的,乙方无需另行支付新卡工本费;因不规范使用、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卡损坏不能正常使用需换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新卡工本费。 5. 乙方有权变更其名下鲁通卡A卡的授权账户,但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生效日前结算的费用从原授权账户划扣,无法划扣的费用在新的授权账户中划扣。 6. 乙方遗失鲁通卡A卡的,可向甲方书面申请挂失,挂失从受理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挂失的鲁通卡A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乙方有权终止鲁通卡A卡使用,鲁通卡A卡终止使用生效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四、其他事项 1. 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鲁通卡A卡的使用、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以法律途径追偿所有损失: 1.1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1.2乙方自行撤销授权账户后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银行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鲁通卡A卡的相关费用; 1.3乙方在约定扣款日后10天内仍未结清应付费用; 1.4乙方有伪造、篡改鲁通卡A卡或有其他任何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2. 乙方使用鲁通卡A卡进行消费,或享受甲方提供的鲁通卡A卡服务时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等影响,有可能造成服务中断,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办卡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4.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名下全部鲁通卡A卡终止,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终止。 6.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 1、鲁通卡A卡(记账卡)车辆保证金建议缴纳金额 2、关于委托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款项的函 附件1 鲁通卡A卡(记账卡)车辆保证金建议缴纳金额 客车通行费保证金
货车通行费保证金
注:货车保证金的测算为不超载车辆。
附件2 关于委托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款项的函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我单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请贵行在接到 关于委托收款的划拨申请后,在我单位帐户(帐号: )中无条件支付此款项。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单位公章 业务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使用章程 第一条 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是用于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的交费卡,也是高速公路通行卡。鲁通卡B卡在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上使用,与车载电子标签配合可用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车道)实现不停车交费,也可单独用于人工收费车道(MTC车道)实现停车交费。鲁通卡B卡由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制作、发行,由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各客户服务网点向社会公开发售。为方便用户,规范鲁通卡B卡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国家和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鲁通卡B卡用户。 第三条 鲁通卡B卡为预付费卡,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先充值,后消费。鲁通卡B卡可多次充值,长期使用,不提取现金、不计息。 记名式鲁通卡B卡,必须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绑定,一车一卡,可挂失、可注销。 不记名式鲁通卡B卡,卡与车不绑定,不可挂失、不可注销。 第四条 个人用户申办记名式鲁通卡B卡时,需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单位用户申办鲁通卡B卡时,需凭单位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 申办不记名式鲁通卡B卡时,用户不需登记用户资料、车辆等信息。 第五条 用户在使用鲁通卡B卡时,必须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车道进行写卡(人工收费车道刷卡,不停车收费车道自动写卡),方可在出口用该卡交费。当鲁通卡B卡内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通行费时,应现金足额支付通行费,不享受鲁通卡B卡的折扣优惠。 第六条 鲁通卡B卡用户可到客服网点或代理网点充值,每次充值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初始充值最少500元)。用户可凭鲁通卡B卡到客服网点或代理网点查询卡内余额和消费明细,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网站()享受上述服务。 第七条 鲁通卡B卡出具票据方式为集中出票。用户在申办和充值时,由客服网点出具同等金额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在省内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收费站支付通行费时不再提供通行费票据。 第八条 用户在申办、换卡、补卡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鲁通卡B卡工本费。 第九条 持有鲁通卡B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有以下四种方式。 ⑴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出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时,无需停车,自动写卡、交费。 ⑵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⑶人工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交费。 ⑷人工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第十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可挂失。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满48小时后,用户可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补领新卡并交纳新卡工本费。记名式鲁通B在挂失前和书面挂失后48小时内所发生的通行费,均由用户自行承担。30天后原卡内的实际剩余金额可转入新卡。 不记名式鲁通卡B卡不能办理挂失,如有遗失或被盗等情形,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在挂失后解挂时,用户需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到挂失的客服网点办理书面解挂手续,书面解挂满48小时后,解挂卡可重新使用。 第十二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用户可申请注销。记名式鲁通卡B卡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外观与性能完好无损的鲁通卡B卡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销户手续。用户在办理注销手续满30日后,由原办卡客服网点将卡内的实际余额以原付款方式退还给用户或将卡内实际余款转入用户指定的其它鲁通卡B卡内。记名式鲁通卡B卡退还余额时用户需将原始的充值发票退回,由客服网点重新开具发票给用户。 第十三条 用户应规范使用鲁通卡B卡,若由于非人为原因鲁通卡B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可持卡(记名式鲁通卡B卡需同时提供有效证件)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客服网点将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用户不需支付卡工本费;若由于使用不当、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鲁通卡B卡不能正常使用的,领取新卡时需要交纳新卡工本费,换卡时客服网点将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 如果鲁通卡B卡不可读,则卡内实际余额应在30天后方可转入新卡。 换卡手续按申办新卡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鲁通卡B卡。使用已挂失、伪造等情形的“非法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收缴,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在用卡时,若遇电子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用现金交纳通行费。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的争议,用户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用户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进行消费时,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有可能造成服务中断,结算中心、客户服务网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鲁通卡B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可向原办卡客服网点进行咨询、投诉,或拨打全省统一服务热线96669咨询、投诉。 第十九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将通过客服网站或客服网点予以通告。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车载电子标签使用章程 第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载电子标签(以下简称电子标签)是安装在车辆上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与鲁通卡配合使用,可行驶山东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专用车道),享受快速通行服务。 第二条 电子标签仅限已办理鲁通卡的客车用户,同意本章程方可安装。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 第三条 电子标签由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服网点负责发售和安装及售后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工本费。 第四条 个人用户车辆申办电子标签时,需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单位用户申办电子标签时,需凭单位有效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 用户办理电子标签后,由客服网点专业人员现场安装并激活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自行安装。 用户保证向客服网点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否则,用户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电子标签内记载安装车辆的基本信息,与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电子标签。否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缴、加收通行费。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需到原申办客服网点或其他授权机构进行维修。如用户擅自拆卸、维修,因此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电子标签质保期为二年,若由于非人为因素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的,自申办之日起二年内,用户可凭申办时的原始证明材料和车辆到原申办电子标签的客服网点免费维修。 第八条 用户使用电子标签,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九条 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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