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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首用"禁止令" 判被告人三年禁入网吧(图)

来源: 2011-05-20 16:52:49

青岛法院首用“禁止令”

    青岛新闻网5月20日讯 23岁的王某平日无固定职业,沉迷于网络,今年2月24日晚王某在网吧内与人发生争执,将受害人捅成重伤。今天,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结合人格调查结果,适用“禁制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三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游艺机房等娱乐场所,这是青岛法院适用“禁止令”的第一案

    网吧内发生争执 捅人致重伤

    2011年2月24日22时,王某在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一网吧上网时,因其邻座的王某某醉酒后在网吧内吐酒,双方发生争执,并随后在网吧门口相互厮打。期间,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受害人王某某捅伤,致其右心室近膈面破裂。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身体损伤构成重伤。据了解,王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无固定职业,其经常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

    人格调查:沉迷网络是诱因

    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墨市人民法院委托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人格调查,经调查,王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但是无固定职业,有经常上网的不良生活习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社区监管的条件。因此,建议对王某适用非监禁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事实,以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也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青岛法院首用“禁止令” 三年禁入网吧

    即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即墨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所作的人格调查的内容及建议,即墨市人民法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抗辩意见合理,即墨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即墨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鉴于王某目前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在案发前有经常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恶习,为矫正其不良生活习性,即墨市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三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游艺机房等娱乐场所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青岛新闻网记者)

     相关链接:适用“禁止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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