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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醉驾数降35%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5-19 17:16:36

    本报讯(记者邢世伟)5月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

    日均查处醉驾136起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

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两个新规,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一些醉驾司机驾车闯卡

    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公安部方面称,由于“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门举措

    最高院收集醉驾指导案例

    方便各级法院参照适用;北京各级法院头两起醉驾案上报

    本报讯(记者张媛)北京本市各级法院收到的头两起醉驾案,需上报市高院、最高院。前日,北京市高院向全市各级法院下发了上述通知,此举旨在方便最高院收集案例以便各法院参照适用。

    要求保证程序合法

    前日,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十八个基层法院都收到了市高院《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

    根据这一通知,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再由市高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同时,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目前尚未收到案例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十天之后,最高院副院长张军针对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又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北京市法院系统在此时发布通知,据了解是为了让最高院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方便各级法院参照适用。

    不过,由于目前北京提起公诉的醉驾案例只有三起,且至昨日都已当庭宣判,因此北京市法院系统在发布该项通知后暂未接到案例。

    【专家解读】

    指导案例可能影响未来判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许兰亭介绍,指导案例是指最高院在典型案例中找到规律性、列明各种情形,如过去对重婚罪发布的一些经典案例、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大案等。

    这些指导案例,并不会改变单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但对于未来判案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因此此次要求上报案例,并非针对“醉驾入刑”。

    之所以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许兰亭认为,主要还是公众担心在判案和量刑环节出现寻租空间时,比如如何才算“显著轻微情节”?何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许兰亭建议,最高院能尽快通过指导意见等形式,将上述细节一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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