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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提交的2011年衡水暂住证,上面的婚姻情况登记为“离异”,而此前的暂住证婚姻情况登记为“已婚”。本报记者孙思雅摄 原判决有错误被中止 在离婚诉讼被海淀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后,宋雅红提出了上诉。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前,记者在法庭外见到了杜双华的表哥和代理律师刘宏赞。杜双华表哥称,宋雅红是因为眼红杜双华的巨额财产,才提起诉讼的,其所有 开庭后,宋雅红一方表示,由于河北衡水中院已经自查发现原审判决有错误并中止执行,因而此前海淀法院以河北衡水中院的判决作为依据得出的驳回裁定是错误的,因而应当先中止此案诉讼,待河北衡水法院再审案件处理完毕,确认衡水法院那份判决书的最终效力后,再恢复审理并做出相应的裁判。对此,刘宏赞律师表示,中止判决执行,并不否定该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而且河北衡水中院再审的内容,也不包括双方的婚姻,只是就财产部分进行重新审理。 ■案件焦点 对于杜双华向法庭提交的那份衡水中院2001年衡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宋雅红的代理律师陈旭认为存在很多疑点。他认为,法院的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是一个无效判决,甚至很有可能是“故意制造了这样一个诉讼”。杜双华代理律师刘宏赞则称,“10年前盖上法院大红章、人民法院报公开登载的离婚判决,能是假的吗?”刘宏赞律师称,判决已经既成事实了,“不是通过某个人的叫嚣,就可以改变的”。 >>疑点1判决书写错姓名 妻子方:陈旭律师认为,被告姓名是“宋雅宏”,而并非宋雅红;此外杜双华、长子、次子的生日全部都写错了;另外,宋雅红并非无业,而是一直在北京恒联通辐射有限公司工作。陈旭律师说,在解除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出现这样的错误,说明法院根本没有见到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 丈夫方:刘宏赞律师认为,只是判决书中的记载与其他文书的记载不符,并不代表判决结果有任何错误。“户口本中登记的出生日期、名字,很多是与实际出生年月和姓名不符的”,他边说边拿出自己的律师证和身份证,“你看看我这个宏字”,巧合的是,其律师证上写的是“宏”,而身份证上却是“洪”,他认为这种事很常见。 >>疑点2次子名蹊跷用错 妻子方:在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审理此案时,两人次子的名字是“杜则刚”,而非现在的“杜某某”。现在的这个名字是2007年3月才去公安部门变更的名字。在次子更名6年前的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出具的判决书记载的却是更名之后的“杜某某”,陈旭律师认为,“这十分荒谬,难道法院可以未卜先知?” 丈夫方:对于判决书中次子名字是6年后才使用的名字,刘宏赞律师解释称,6年后去户口登记机关变更的名字,并不代表是在变更时才取的名字,“这个名字是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出生时,就已经起好的名字”。 此外,陈旭律师质疑三个疑点。一是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宋雅红下落不明,未采用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在立案次日即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宋雅红的住处、手机号、工作单位长年没有改变。二是公告开庭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三是普通离婚案一审法院应是基层法院,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有违常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