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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小洁)在幼儿园老师看护下玩滑梯不慎导致胳膊受伤,经检查小洁左胳膊多处骨折并致十级伤残。小洁父母和幼儿园多次交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无办学资质,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4736元。 胳膊骨折致十级伤残 2009年4月28日,小洁一大早便被父母送到了离家很近的幼儿园。当天上午,在课外活动时间,小洁和其他小朋友在老师看护下来到幼儿园院子里玩耍。小洁爬上幼儿园设置的滑梯玩耍时胳膊受伤,幼儿园老师立即将小洁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洁为左胳膊中左尺骨上段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治疗过程中,幼儿园承担了小洁所有的费用。后经胶州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小洁致残程度为十级。 索要残疾赔偿遭拒绝 孩子无端受伤致残,小洁父母便向幼儿园索要赔偿金,但遭到拒绝,于是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小洁父母称,小洁在老师看护下玩滑梯受伤,被告幼儿园负有管理过失,并且是无证办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残疾赔偿金44736元以及精神损失费6000元。庭审中幼儿园负责人杨某辩称,她当时不在幼儿园,上午听幼儿园教师说小洁受伤后,下午她就带小洁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杨某认为,幼儿园已经尽到责任,没有过失,所以不应承担原告小洁残疾赔偿。无资质幼儿园担全责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民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无办学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办幼儿园,使原告小洁在幼儿园内受伤害并致十级伤残,被告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小洁残疾赔偿金44736元。记者 牟成梓通讯员 赵玉涛 刘素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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