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新闻中心> 国内国际 > 正文

官员渐成内幕交易主体 专家:立法扩监管范围

来源:瞭望 2011-05-14 08:13:25

  官员参与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是一种新的腐败现象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孔博 毛一竹

  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一手掌握权力,一手掌握金钱,李启红及其家族成员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制造财富裂变效应,折射出“权钱合体”的腐败新动向。

  同时,

党政官员逐渐成为内幕交易的重要主体,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制度对他们参与内幕交易的“监管真空”,遏制内幕交易的综合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送钱财不如送信息”

  4月6日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开庭一审审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旁听了解到,时任中山市市长的李启红获悉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并收到该公司董事长谭庆中关于购买股票的“建议”,授意其亲属具体操作。

  李启红在法庭上说:“当时的市委书记找到我,要求我陪谭庆中到北京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在此期间,谭庆中向我建议买点公用科技的股票,因为资产重组之后股票可能会涨。”

  对此,谭庆中在法庭上表示,提供“建议”的目的是感谢李启红推动公用科技重组。在之后的内幕交易过程中,谙熟证券操作规则的谭庆中又为李启红家族逃避监管提供了全程“服务”,包括购买股票的最高数额,不要使用个人账户等。

  谭庆中说:“2007年底或2008年初,李启红又让我跟其弟媳林小雁商量买股票的事,他们让我看一下买股票的过程有没有漏洞、瑕疵,我找到一位上海的律师帮忙,建议他们以借钱名义用他人账户炒股,避免巨额资金流动引起证监部门注意,李启红表示赞成。”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卖出后账面收益达人民币1983万多元。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说,随着政府官员市场意识的增强,他们也希望借助手中权力融入资本市场,像生意人一样“钱生钱、利滚利”,与早期一手办事一手交钱的贿赂方式相比,当前官员腐败的手段越来越隐蔽。

  近年来,从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春宝,到广东韶关市原副市长李健,再到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队长相怀珠,官员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屡屡发生,表明政府官员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新主体,他们或因为职务行为获取内幕信息,或由于有关人员“信息贿赂”而掌握内幕信息。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腐败官员中,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深入头脑,并被运用于腐败手法之中。这些腐败官员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在通过各种方式积累资本后,利用手中权力谋取投资机会,进行更为隐蔽的资本运作,追求利益最大化。

  家族成员齐上阵

  在被诉的内幕交易案中,一个以李启红为核心,其家族成员紧密配合的“家族式”腐败路线图十分清晰。在获取中山市公用集团将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后,李启红家族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便筹集资金677万元用于买卖股票,足见其财力雄厚。

  与李启红一起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3名家族成员,分别是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启明。据公诉人指控,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林小雁、林永安涉嫌内幕交易罪,李启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发前的李启红,是一名“明星”市长。1954年,她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县石岐镇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从一名普通的藤草工艺社工人走上基层领导岗位,逐步担任中山市妇联主席、市委组织部部长等要职,于2007年出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2009年获选“中国十大品牌市长”。

  在李启红为一市之长的中山,其家族成员的身影更是活跃于政商两界。公开的资料显示,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身兼数职,是中山市西区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还是中山市第九届人大代表、中山市高尔夫球协会常务副会长。李启红的弟弟李启明是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的另外3名股东分别是林永安及其弟弟林永灿,以及与之有亲戚关系的林元明。

  在涉嫌内幕交易案中,李启红从一开始的不表态,发展到后来的主动“指导”其亲属炒股。李启红说:“2007年6月下旬,我把弟媳林小雁找到家里,请她帮忙操作炒股。我在家里给了她20万元现金,告诉她剩下的钱找我丈夫拿。”

  林小雁说,在实际操作中,她从林永安的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的存款账户转出人民币350万元,并拿出自有资金,共筹集人民币677万元,之后林小雁借用其弟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人民币400万元,“借给”刘赞雄人民币277万元,指使朋友关某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据林小雁在法庭上介绍,股票获得的非法收益中,有1000万元被李启明借用投入其生意,有790万元购买了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还有一部分继续投资股票。

  内幕交易的监管真空

  从本刊记者追踪采访看,官员参与内幕交易案件频繁发生,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官员内幕交易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有很大关系。

  在内幕信息监督的设计上,证券法主要侧重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等的监管,未明确提出对相关官员的监管。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内部高管,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实际上,“知情人”的范围却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在推动当地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也可能了解到内幕信息。”张民安说,现在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的数量象征着地方的“经济实力”,热衷推动公司上市,对公司信息十分清楚;一些企业为了成功上市、得到领导支持,往往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拉关系”。

  同时,内幕交易犯罪监管和调查“门槛”高,证监部门鞭长莫及,纪检部门往往缺乏经验,也形成了“监管真空”。据业内人士介绍,不是每个地级市都有证券监管部门,有些上市公司地处偏远,证监部门难以监管,同时内幕交易是较为专业的经济犯罪,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往往缺乏监管经验,加上职责不明确,使得某些腐败官员有机可乘。

  尽管早在2001年中办就已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要求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买卖股票,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2011年,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也规定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但是,对于哪些官员属于掌握内幕信息人员、如何报备及监管等,尚缺乏具体规定。

  对公职人员的监管缺失,也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内幕交易是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李启红就曾在庭审中哭诉:“我对证券法完全不懂,纪委‘双规’时我还以为自己只是违规违纪,不知道要负刑事责任,知道后脑袋像要炸开一样,后来纪委给了我一本《证券法》。”

  重在严防官员“伸手”

  在4月初证监会召开的“内幕交易认定与处罚专题研讨会”上,将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特征概括为:案件绝对数量有较大增长,相对数量上也占据证监会执法工作的较大比例;案发环节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涉案主体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涉及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存在。

  可以看出,在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其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复杂,监管和查处的难度和阻力亦越来越大。特别是李启红这样身居要职,手握信息却不直接参与交易者,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着现实难题。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官员参与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是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并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严查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要扩展对内幕人员的监管范围。对于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官员的监管,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并在立法中明确;与此同时,对于内幕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应加强监管,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家庭成员的现象普遍,但目前内幕人员的家庭成员在立法中却没有明确列入监管范围。

  在李启红案当中,出庭受审的10名被告人有3对是夫妻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件呈现的“内外勾结”现象值得深思。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杜绝内幕交易,防止造成中小股东因内幕交易利益受损、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等不良影响。

  二是要加强内幕交易的事中控制,实施实时监控,建立内幕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国信证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刘英认为,作为一线监管力量,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内幕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票增发、控制权发生转移等重大内幕信息,一经泄露,应立即中止批准。加强监控股权集中度高、小流通股本和低换手率的股票交易行为,重点关注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利益输送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制止。

  三是要加大内幕交易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受访专家认为,执法不严是内幕交易监管效果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与行政相配合”的监管模式,加大打击范围和处罚力度,增加内幕交易违规成本,对内幕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培育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

相关阅读

上一篇:央视聚焦中国物流顽症:贫困县靠罚款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