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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文化行政执法局 关于拆除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含太平角)违法建筑的通告 近年来,八大关(含太平角)区域违法建筑虽然多次整治,但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做好风貌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八大关(含太平角)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系违法建筑。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24时前,凡已建成的或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三、逾期不拆除的,自2011年5月16日起,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并予以处罚。 四、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