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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由于儿子薛某12年没有支付赡养费,77岁的母亲邵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昨日,记者从青岛黄岛法院获悉,按照分家单的约定,法院判处儿子薛某付给母亲邵某养老金1万元及各类粮食若干,并要求薛某在给付赡养费的同时,还应定时探望母亲邵某。 七旬老母怒告不孝儿 “儿子从小就没了父亲,我带着他一起改嫁,与李某结婚。我含辛茹苦将他养大成人,并帮他盖房、娶妻。”77岁的邵某说,后来,儿子薛某跟 12年未履行赡养义务 “12年前,我将所有的积蓄借给同母异父的弟弟小李,事后向小李要钱的时候,小李挑起事端,我们产生矛盾,我妈又护着他。从那以后,我就没有付给老人赡养费,母亲有低保加上其它收入大约每月700多元,能基本满足生活。”老人的儿子薛某表示。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0年,继父李某及邵某曾与薛某及另两个儿子分家,并形成分家单,其中记载:“养老事宜:每年上交养老粮,每月上交养老金15元……”1999年,薛某与同母异父的弟弟小李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此后,薛某未履行赡养义务至今。 法院判决定时探望母亲 法院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邵某已77周岁,处于无劳动能力的状态,儿子薛某应该按照分家单的约定履行对母亲邵某的赡养义务。 “分家单约定养老金为每月15元,因分家距今时间较长,当时约定的每月15元显然已不能满足邵某的养老需要,应适当调高,应将12年的养老金酌情调整为1万元,其余为小麦1800斤、玉米600斤、大豆240斤、花生油96斤、花生米120斤。”法官表示,儿子对母亲的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给付,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慰籍、扶助等赡养,薛某在给付赡养费的同时,还应定时探望母亲邵某。(记者 刘海龙 通讯员 神维东 王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