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宣雄在一审时接受审判的照片。(资料图片,记者关家玉摄) 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4年前杀死副局长 一审二审均判死刑 本报讯 4年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后认为,宣雄有自首情节,将该案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宣雄日前已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 局长办公室里杀副局长 宣雄从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宣雄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陈振华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随后,宣雄用报纸将裁纸刀和扳手包裹起来,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0时51分,宣雄在亲属陪同下来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二审均判死刑 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审中,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但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宣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宣雄被判处死刑。 该案二审中,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能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神病障碍,宣雄有完全责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轻处罚原因:投案自首 二审判决生效后,宣雄一案被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期间,拥有“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之称的北京律师孙中伟担任了宣雄的辩护人。 孙中伟认为,该案的作案动机是关键。在孙中伟向最高法院递交的《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中写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为被害人即将接任自己升任正职而将其杀死,这不符合中国官场的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日前,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宣雄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最终宣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记者 林霞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