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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琪华做客“民生在线” >>>>>>点击进入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琪华做客“民生在线”网谈实录 青岛新闻网4月26日讯 4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琪华做客“民生在线”栏目,围绕“改变交通陋习,远离酒后驾车”主题和网民在线交流。 年审难如何破解 有网友提问说,作为一位普通 对此,刘琪华表示,目前,交警部门针对近期年审排队等候的状况高度重视,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1、车管所、安检机构放弃公休、延时服务;2、公开收费标准;3、积极做好增设检测线的论证工作;4、加强检测线周边道路的巡逻疏导。目前车管所已在各社会检测站设立了收费公示牌,严禁在检测线内进行车辆调修,车主自愿选择维修单位,复检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设立了投诉电话,交警部门的投诉电话为:66572696,66572612,物价部门的投诉电话为:12358。 火车站调流加大整治力度 在回答网友关心的火车站附近调流的问题时,刘琪华表示,受地铁施工影响,我市交警部门对火车站周边道路进行了调流,目前已在周边安装了人行道护栏,并通过隔离设施对出租车停靠站上下客进行了有效规范,但仍有部分出租车、三轮车乱停乱放、争客抢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维护好该区域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 酒驾处罚新条例五一开始实施 关于酒驾整治工作,刘琪华在网谈中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处罚范畴,醉酒驾驶将被处拘役并处罚金,对酒后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提高了处罚标准。 2011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酒后、醉酒驾驶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修改后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交警部门将已经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工作,5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并广泛进行宣传。 大货车交通违法整治将纳入交警日常工作 针对大货车交通违法频发的问题,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立足本职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管理,主要有: 通过实行“关口前移”,强化对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的源头管理,有关部门组织民警对辖区大货车和驾驶人信息进行全面摸排,建立了大货车基础信息台帐,通过调整查车模式提高对大货车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通过警便结合提高不断完善查车机制,不断强化对大货车运输通行证的管理,科学规定大型货车行驶时间和路线;不断加大新闻媒体对大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标准实施无幅度裁量,坚决禁止民警随意变更违法行为或降低处罚标准,并不断强化同城管执法、建设、交通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010年全年,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大货车交通违法8万余起。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巩固成熟做法,将大货车交通违法整治纳入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也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朋友监督。(记者 任俊峰) >>>>>>点击进入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琪华做客“民生在线”网谈实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