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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奥迪肇事逃逸 交警拒绝立案称无法定责(图)

来源:大河网 2011-04-26 14:49:13

病床上的伤者孔喜茹表情无奈。 文/图 记者闫伊默

  一场噩梦

  2月27日下午一点多,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果园村的孔喜茹骑电动车送儿子杨磊(化名)去县城上学。

  当他们骑行到汝南县环城公路和汝正公路(汝南至正阳)交叉口附近时,一辆小车突然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后窜出来强行超车。随着“哗啦”一声响,坐在电动车后面的杨磊被甩了出去。孔喜茹和电动车被拖行20多米后也被甩出。肇事车逃之夭夭。

  除了身上两处擦伤,杨磊幸无大碍。然而,孔喜茹却没那么幸运,肠子被截去90厘米、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重伤。

  同村的咏梅(化名)送孩子上学回来看到孔喜茹坐在地上呻吟,忙让人拨打120,同时捡到了肇事车被撞掉的车牌及断落的前保险杠及车标。

  扑朔迷离

  根据这些现场遗留的物件,汝南县交警队调查,确认该肇事车为套牌奥迪Q7越野型汽车。

  那么,肇事者又是谁呢?

  事发当日下午,孔喜茹的丈夫杨拥军接到朋友的电话说:“嫂子被车撞了。”杨拥军问他:“谁撞的?”他说:“是胡峰(附近范胡村人,现在三门峡开矿)。”这个朋友跟胡峰也是朋友,而杨拥军与胡峰仅仅是认识。

  随后,杨拥军接到胡峰的电话,问:“嫂子碰得啥样?”杨拥军说:“腿撞断了。”他问胡峰:“撞着人了,你跑啥?咋不把人送医院?”对方说:“我不是喝点酒嘛。”

  2月28日,胡峰的父亲胡富喜来医院送了1万元钱,并对孔喜茹说:“只管看病,没钱了就给我打电话。”曾经担任村支书多年的胡富喜说是儿子胡峰让他来送钱的。随后,胡富喜隔三差五来探望孔喜茹,前后给医院拿了3.5万元医疗费。

  杨拥军对记者说,3月6日,交警以胡富喜可能不再出医疗费为由“劝说”他写了一份对胡峰暂时“不予抓捕”的申请。后来,杨拥军感觉不妥,将此申请要回。问及此,汝南交警队事故中队队长霍得正说该申请是杨自愿写的,“他要不写,谁能按着他的手写吗?”

  当杨拥军再次去交警队询问情况时,办案交警却说,证据不足、尚未立案。而此前,交警一直说证据充足、正在抓人。

  汝南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郭东升就此解释:“交通事故已受理,但没有刑事立案。”原因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认定胡峰就是肇事嫌疑人”;同时,“只有定责才能立案”,但由于逃逸“无法认定肇事方负全责,也就无法立案”。

  “现在抓不到人,也找不到车,无法立案。”霍得正说,“没有立案,也就不能抓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一时陷入窘境。

  在汝南中医院,孔喜茹痛苦地坐在病床上,“肚子仍然隐隐作痛,右小腿还不能动”。“真是一场噩梦,不知道啥时候是个尽头。”她无奈地说。

  肇事逃逸的困境

  孔喜茹只是众多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者的一个缩影。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呈多发趋势,相应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比较频繁。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全国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11224起,2002年则达到22498起,是1996年的2倍还多。另据河南省公安厅交管局统计,仅2008年全省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1006起。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实行救助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有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然而,出于种种理由驾车逃逸则往往成了很多司机在侥幸心理支配下的选择。

  交通肇事逃逸无疑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伤痛,也给警方破案增加了难度。

  有鉴于此,《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也是严厉打击。2010年,河南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83起,侦破870起,侦破率达到98.5%。

  有专家指出,交通肇事逃逸实际上是肇事者作为“经济人”“权衡利害的结果”。相比于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后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后果而言,“一走了之”往往成了很多肇事者“最为经济”的选择。

  “这一方面凸显了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罪量刑不够严重,同时也反映出现行制度设计对交通肇事受害者社会救济的不足。”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雷律师说。

  现实中交通肇事受害者及家属无力支付救治费用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说车辆入了保险尚有一定资金可以保证的话,而根据“交强险”规定肇事逃逸则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只是强化了医疗机构的道义职责,并不能解决受害者的治疗费用问题。该法也规定国家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并不强”。

  可喜的是,2010年12月31日,《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者的经济困境,但出于对受害者的制度救济会不会让肇事者放任逃逸行为,值得警惕。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个社会顽疾,有着个人、社会、法律及制度设计上的复杂原因。如何破解,仍将是一个继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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