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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5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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