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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塌陷6旬翁踩空猝死 施工方赔死者家属9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4-16 08:31:22

  早报讯 60岁张老汉好好的走在路上,因为地面发生塌陷,一脚踏空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5月4日,发生在莱芜一路与莱芜二路路口处的这起损害赔偿纠纷近日在市北法院一审审结。昨天,记者了解到,施工单位因为施工存在瑕疵,承担两成责任,赔偿死亡者家属9万余元,道路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旬老人路边猝死

  去年5月4日下午,60岁的张老汉步行至莱芜一路和莱芜二路路口附近,踩踏到马路边上

一处刚刚修整路面时,因为地面塌陷,出现一个深约20厘米面积约有30平方厘米的坑。老人脚下突然踩空,摔倒在地上,当场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老人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事发前道路刚刚进行过热电管网的建设,因此将四个与道路施工建设有关的单位告上法庭。家属认为,四方被告,有的在进行热网管道安装铺设后,没有按照规定对挖掘后的路面进行回填夯实,造成路面塌陷成坑;有的作为路面的所有人,在审批挖掘道路铺设管道时,没有认真履行监管和注意义务,致使挖掘后的路面出现道路瑕疵;有的作为该路段的养护人,没有履行对该路段的维护、管理、维修义务。四被告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并导致了当事人死亡,因此应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医疗费用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各方被告均不肯赔

  庭审过程中,张老汉的家属表示,张老汉自己的确有一定的责任,因此他们要求四被告只承担70%责任,然而四方被告还是提出了不满,其中有的表示,自己不是具体施工单位,不该为张老汉的死亡买单,有的表示张老汉死亡为心源性猝死,不是摔伤导致死亡,因此与道路状况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该赔偿。有的提出道路塌陷位置在机动车道,张老汉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行走,而且发生事故时边走边打手机,显然对路况观察不周,本人存在过错。

  四方被告则阐述了各自观点后,都要求法院驳回张老汉家属的诉讼请求。

  建设单位承担两成责任

  法院在调取了相关证据后认定,事发当天,事发位置确实出现了马路路面塌陷,而张老汉也确实因为路面塌陷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张老汉生前确实患有冠心病并做过心脏支架手术,事发时也确实没有完全遵守交通规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属于因道路瑕疵致人损害的案件,作为路面的施工人和管理人,对道路上出现的塌陷均不能证明产生的原因,也不能证明自己对塌陷的形成没有过错,就均应当对因塌陷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张老汉摔倒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参与比例与其自身疾病相比较低,加上张老汉行走时并没有完全遵守交通规则,综合各方因素后,法院最终一审判令道路施工方和管理方承担两成责任,连带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余元损失。(记者 于顺 通讯员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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