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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感性生活不和谐,37岁的重庆男子蔡某元竟多次强奸、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亲生女儿。昨天,晋江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和猥亵罪判处蔡某元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我知道错了,我也不知道要判多少年,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利给你们写这封信……”蔡某元落网后,给检察官和法官写了一封20多页的忏悔书。他说,如今他只希望接受法律的制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为这个家庭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 据经办法官介绍,庭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中旬和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蔡某元分别趁其妻子不在家之机,在晋江紫帽的租房内奸淫女儿。2010年7月至11月间,他先后三次趁其女儿熟睡之机,猥亵女儿。2010年11月3日晚,他趁女儿熟睡时,爬到女儿床上,对其进行猥亵,后被其妻子发现并制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元奸淫、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均应从重处罚,且利用亲属关系对女儿进行奸淫、猥亵,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