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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朴”局长“供养”两情妇 受贿自辩是借钱

来源:法制日报 2011-04-11 10:38:53

    受贿所得“供养”两情妇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唐庆令两笔受贿事实。

    第一笔:2005年6月,唐庆令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期间,收受新疆某集团公司刘某5万欧元,后兑换成人民币49.2万元。

    第二笔:2010年5月,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期间,向新疆某投资公司杨某以借钱的名义索要人民币10万元。

    唐庆令向侦查机关供述说:“2005年6月的一天,刘某到我办公室,为了感谢我在乌鲁木齐市友好路一个项目中对他们集团的支持,给我送了5万欧元。后来,我把5万欧元兑换成49.2万人民币,一部分给情妇娜娜去广西做生意,另一部分给情妇小如交了房款。”

    娜娜证实:“我与唐庆令是情人关系。2005年6月,我要到广西做传销,他在日月星光小区门口给了我7万元。2006年5月和11月,他又先后给了我11万元和12万元。”

    小如也证实:“2000年8月,我在乌鲁木齐市一家娱乐城上班时认识了唐。2006年我离婚后,唐说很喜欢我,会对我负责的。后来他每月给我2000元生活费,还给我买了一部车、一套楼房和一间商铺。”

    “不是受贿是我借的钱”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唐庆令辩解说,5万欧元是“因为我女儿要去英国留学,向刘某借的”,10万人民币是“当时我女朋友小如要去北京做美容,我向杨某开口借的钱”。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应当视为受贿。具体到案件,要看借款事由、借款去向、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表示及归还能力等。

    证据表明,唐并没有用5万欧元办理女儿出国事宜,而是将钱兑换成49.2万元人民币,交给两名情妇挥霍。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唐根本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向刘、杨出具任何借款手续。因此,唐与刘、杨两人之间不属于借贷关系,而属于受贿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唐庆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唐庆令有期徒刑10年,退赔受贿所得赃款59.2万元。

    唐庆令表情平静地接受了一审结果,至于是否上诉,他低声对法官说:“我和律师商量一下再说吧。”

    酒肉朋友都找不见了

    “请问,这个法庭是不是要审理房产局长?”一个穿着普通的中年男子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4号法庭,轻声地问书记员。得到答复后,这名中年男子快步走出法庭,叫站在门外等候的另外3名中年男子进来。

    4名男子表情凝重地坐在旁听席上。记者打听后得知,他们都是与唐庆令在一个大院长大的发小。他们说:“我们不到10点就来了,楼上楼下地跑,四处打听是哪个法庭,终于找到了。”几分钟后,又进来4名男子,他们是唐的好友,“他当局长后,我们之间平时就是通通电话,很少见面,没想到他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唐庆令的一个发小感慨地边摇头边说:“出事前,大老板们都围着他转。你看今天,到法庭的只有我们这些发小和朋友,那些酒肉朋友都闪得找不见了,真是在任风光落马凄凉啊!”

    受贿局长平日“人很不错”

    “人很不错,做事干脆利落,业务上也是给下面人提供尽可能的发挥空间,出这样的事,当时我们都不相信。”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在业务上,以往大家还是很敬佩唐庆令的,不管是业务学习,还是理论学习,他都抓得很紧。“特别是有一阵,全局天天抓先进性教育,人人都要写心得,没想到学到最后却出来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

    “有时候去建委、住房委,这样不远的路,唐局都说不要动车了,几步路走过去。很多次局里干部出去开会、学习啥的,他也一再要求一切从简。”这位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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