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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10日讯 从8日起,我市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开发企业每年1月31日前要申报年度商品房预(销)售计划,取得商品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要申报季度商品房预(销)售计划。 各开发企业应全面、准确填报年度和季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内容包括,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预计建设情况,预计开盘销售日期,可售房源数量、建筑面积和预计 开发商要在取得许可证30日内申报预(销)售计划 记者从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开发企业每年1月31日前要申报年度商品房预(销)售计划,取得商品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要申报季度商品房预(销)售计划。 各开发企业有下属项目公司的,应当将本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并进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的商品房项目预(销)售预案中确定的销售时间和销售价格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结合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和申报的商品房项目预售预案中确定的相关内容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 对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不实或隐瞒不报的,将记入房地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商品房预(销)售计划不列入当季及下一季度的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情况严重的,予以新闻曝光,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开发商需提供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预计建设、开盘销售日期、可售房源数量等 会议要求,各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全面、准确填报年度和季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内容包括,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房屋性质、项目总规模等;预计建设情况,如预计建设周期、各项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等;预计开盘销售日期;可售房源数量、建筑面积和预计销售均价等;90平方米以下及90—144平方米中小套型房屋套数、建筑面积和所占比例等;项目精装修情况等。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时,应同时提交商品房项目预售预案。《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重大举措,通过对商品房(预)销售实行计划管理,合理规划安排全市年度和季度商品房供应,有效把握市场供应节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