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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变态男子高空扔砖专砸路人 只因一声咳嗽 从居民楼平台上往楼下扔花盆和砖头,一名过路居民被砸中,一时间令周边居民人心惶惶。一年前,35岁的江苏人孙某制造的这起高楼抛砖头案,至今还被人记忆犹新。昨天,记者从青岛法院获悉,孙某在承认了犯罪事实后,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受害人高女士向法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获得支持。 ■案件回放 楼上抛砖砸中路人 去年3月16日晚7时30分许,市民邢先生和女友高女士走到大名路和长春路路口时,一块约20厘米见方的石块从天而降,刚好砸在高女士头上。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正当警方全力搜捕犯罪嫌疑人时,洮南路一小区也出现了“楼上飞砖”事件。去年3月23日晚,警方突然接到洮南路一小区内居民报案,为了抓到嫌疑人,居民接连两个晚上都在楼内蹲守,终于发现一名男子在楼内鬼鬼祟祟,形迹十分可疑。当大家上前询问时,可疑男子慌忙逃窜,居民一起上前,最终将可疑男子按住,而这名男子正是警方正在抓捕的“扔砖男”。 ■案件审理 扔砖是为了“解气”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在营口路市场附近因跟随一名女青年时被旁边的一男青年咳嗽之声吓到而心生不满,随后到大名路东兴市场平台上往马路上抛砖头泄愤,将路过的高女士头部砸伤。之后,孙某在洮南路与威海路路口的居民楼顶再次往楼下抛砖头、花盆等物时被当场抓获。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孙某没做任何辩解,而且补充说,他往楼下扔石头就是因为“路人的一声咳嗽”。孙某自称,事发当晚,他看到一名女子,很像骗他哥哥的人,于是便跟在那名女子身后。跟着跟着,他忽然听到自己身后有人咳嗽了一声,于是“觉得很生气”,先拐到附近的东兴市场里花5元钱买了点菜,又顺着旁边的楼梯爬到了大名路一居民楼的网点平台上,从平台上捡到五六块砖头,然后躲在网点的栅栏下,开始往下扔砖头。 ■法院判决 孙某一审被判10年 在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后,被砸伤头部的高女士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近4.5万元。孙某依然没有做任何辩解,但表示他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赔偿金。 为了确认孙某的精神状况,相关机构还出具了鉴定结果,认定孙某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被害人高女士重伤,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支付高女士赔偿金4.4万余元。 案发前曾在南京用砖头砸车 【相关链接】 警方在对此案审理过程中,孙某表示,他从1994年起便多次来青岛打工,多是在搬家公司从事搬运工,但由于脾气不好,很难和同事交往,每次都干不长,先后换过30多次搬家公司。就在扔石头案发生前一周,孙某还做过一件让他“很自豪”的事情。孙某说,去年3月初,他在南京的高架桥上往下扔砖块,四块砖头砸中了四辆车,民警赶到后,没有抓到他。之后,他又去同一个地方,用同样的方式砸车,民警赶到现场后往左边追,他往右边跑了,警察又没抓到他,这次经历让孙某很兴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记者 于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