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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女士的丈夫邹某和“工仔”毕某在外同居了12年,二人常出双入对。(图片由赖女士提供,经特殊处理) 已结婚16年的赖女士,发现丈夫邹某在外包养情妇长达12年并育有一私生女后,愤然提出离婚。但邹某却在法庭上提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借款尚有2000万未偿还。记者昨日获悉,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重婚罪对邹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广州中院就离婚分割财产部分维持一审判决,邹某人财两失。 花心丈夫出轨 两头住家相距仅200米 与妻离婚赠财产留债务 据了解,2008年初,赖女士到东莞的皮革行分店视察。好心的同行提醒她,说她丈夫在外面有另外一个女人。赖女士一打听,竟得知不少同行将此前看门市的“工仔”毕某称为“大嫂”。随后,赖女士偷偷跟踪丈夫,拍下了毕某挽着她丈夫、抱着一个小女孩出入花都某小区的照片。 赖女士称,她与邹某于1994年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于1996年生育一子。她的父兄借钱给邹某做生意,并最终赚下千万家产。然而,邹某竟背着她与另外一个女人共同生活了12年。两人不仅举行了婚礼,还育有一名4岁的女孩。甚至,他们安置的新家,距离自己的家竟然只有200米远。 残酷的200米,让赖女士彻底醒悟,她与邹某发生激烈的冲突并遭到殴打。2009年8月3日,邹某向花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赖女士在外行为不检点,并要求判决赖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但是,在花都法院根据赖女士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邹某名下5个商铺、3套住房总计约1200万元财产后,邹某突然提出撤诉,理由是婚姻仍然还有挽回的余地。 去年年初,赖女士又提出离婚讼诉,请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并且平分夫妻共有财产。此时,邹某却大方地在法庭上表示,愿意让出夫妻共有财产“净身出户”。同时,邹某向法院提出了总计达2000多万元的债务,并表示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所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儿子的抚养权、邹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归赖女士。至于债务,法院部分存疑,最后认定赖女士需偿还借款合计163.5万元。 夫妻隔空骂战 他说她不忠还立保证书 她说写保证书并非自愿 事件经媒体及央视报道后,邹某找人在网上发帖喊冤。信息时报记者此前通过电话采访邹某,邹某称他与当时在门店工作的毕某“的确走了一段时间”,但毕某已经和别人结婚,而其女儿也跟他没有关系。 “她有意把事情闹得那么大,登报纸又上电视,让我母亲不愿意出门,生意也无法继续。部分债主更质疑我们是否在假离婚以躲避债务,一个个找上门。”邹某自称“不顾一个男人的尊严”,也要揭露赖女士有外遇不忠的事实,他是心灰意冷才“净身出户”的。 邹某称,随着家庭环境好转,他慢慢发现赖女士有些异常。2002年冬至,赖女士连团圆饭都未曾吃完便匆匆离家,结果当晚他在某歌舞厅内发现赖女士正与一名男子搂在一起。其后,邹某还出示了一张赖女士手写的“保证书”,向其保证以后不乱搞男女关系。 赖女士承认存在这样一张“保证书”,但保证书是邹某逼打她写下的,连内容都是邹某口授的。“我跟那个男的只是认识而已,通电话的内容也仅限于业务。”赖女士说,“他让我写保证书是有目的的,是为了以后离婚作准备。” 法院质疑 为何起诉离婚 未提巨额借款 去年7月20日,花都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共同债务部分法院并未轻易认定。赖女士起诉离婚时,邹某曾与案外人潘某“快速”达成偿还563万余元的调解书,对这笔债务最终由花都法院调解结案。 但花都法院指出,“由于邹某提出的该笔借款数额巨大,首次起诉离婚时却没有提到,在本次离婚诉讼专门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法庭调查时也没有提及,与常理及逻辑均不符”,判决不支持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邹某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按邹某自述,该笔563万元借款早已存在,如果该笔借款属实,则邹某在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不可能不将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因此,在赖女士对该笔借款不予确认的情况下,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及有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确实存疑,遂维持原判。 尘埃落定 检院以重婚罪 批捕负心丈夫 赖女士告诉记者,本月24日她收到公安局通知前往签订了一份《破案告知书》,被告知邹某涉嫌重婚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但她还没有将消息告诉尚在读初二的儿子,担心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压力。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该院日前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据知情人士透露,邹某被指于1998年开始重婚,与一女子同居并生育孩子。 赖女士委托代理的吴律师表示,赖女士早在2010年初已向公安机关提交自诉案件材料,时隔将近一年,邹某才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因为当时证据力度还不够。吴律师指出,由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其当事人并不知情,但既然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说明邹某构成重婚罪已有相当证据足以证实。 冷知识 如何认定重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实践中有配偶者登记重婚的很少,但没有登记不等于不重婚。对于如何根据事实认定重婚罪,记者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宁媛律师。 宁律师指出,要认定存在重婚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两人“长期、稳定、持续、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是否生育孩子并非认定重婚的要件。“因为即使是一夜情也可以有子女,因此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点”。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对于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一般要求行为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宁律师认为,“公开”即家人、邻居、同事等都知道两人存在同居关系,表现在回家摆酒、举行结婚仪式、对外称呼“老公”“老婆”等。而且这种关系必须持续了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在广州一般认为3个月以上即为“持续”。 宁律师指出,认定重婚罪取证困难,就算是拍照、录像也很难认定,因为这些形式都只能记录一个时间点,无法证实状态的持续性。相比之下,不特定人对两人印象的证人证言更具有说服力。(记者 魏徽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