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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立法避免短命建筑 扩大青岛特色保护范围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3-31 06:09:57

  城乡规划应该保护青岛特有的城市风貌,不仅要保护老城区,海湾、海岛、湿地和中心城区的山地等也应该重点关注;城乡规划,应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减少“短命建筑”现象的出现……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据悉,3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

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法制工作室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在保护青岛特色风貌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多项内容上提出修改建议。

  立法避免“短命建筑”

  针对《条例(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几年对建筑物的拆除限制过松,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建议对草案四十七条规定的建筑物拆除作出进一步限制,以延长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寿命。根据这一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2009年实施的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

  扩大“青岛特色”保护范围

  一个城市的特色风貌是这个城市最显著、最深厚的文化要素。关于《条例(草案)》第五章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我市的特色风貌保护不应再只局限于老城区,而应将所有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和人文要素、空间格局、整体风貌等纳入保护范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章的标题修改为 “本市特色风貌保护”,并从城乡规划内在联系上,相应地对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了有关特色风貌保护的原则规定,对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进行了精简和调整。

  海岛也需规划保护

  对于《条例(草案)》第九条,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特定区域范围不够全面,对特定区域规划的内容和效力缺乏规定,建议修改。

  根据这一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编制特定区域规划的内容修改为:“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和中心城区的山体等特定自然区域;(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三)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四)对本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区域。”(记者 刘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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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再添两友好城市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与巴西维拉维利亚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议案》和《青岛市与克罗地亚里耶卡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议案》,这意味着我市再添两个友好城市。记者从市政府外事办获悉,截止到去年底,我市已经与19个国外城市建立了友好城市关系。(记者 刘延青)

  相关链接

  截止到去年底,与青岛结为友好城市的有:日本下关、韩国大邱市、以色列耐斯茨奥纳、泰国清迈府、乌克兰敖德萨、荷兰维尔森、英国南安普敦、立陶宛克莱佩达、西班牙毕尔巴鄂、法国南特、法国布雷斯特、毛里求斯大港—萨瓦纳大区、俄罗斯圣彼得堡、美国长滩市、墨西哥阿卡普尔科、智利蒙特港、乌拉圭蒙得维的亚、美国迈阿密、新西兰北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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