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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婚庆未实录 赔偿二千六 陈女士接受女儿和英籍女婿的委托,与市区一家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美容化妆、婚礼主持、全程摄像”等服务。婚庆公司收取服务费4100元,其中全程摄像服务费400元。婚礼当天,由于婚庆公司的摄像机出现故障,致使婚礼仪式摄像未能全程拍摄下来,事后在转刻DVD时发现,但已无法补救。 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经消协多次疏导、劝说,由婚庆公司一次性向陈女士赔偿相关损失2600元,成功调处了这一涉外婚庆投诉。 消协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由于婚庆公司设备故障,提供的摄像服务不到位,对婚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记录结婚典礼的录像带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婚庆公司的过失给当事人情感造成难以弥补的缺憾,应适当赔偿精神损失。近来,进行人格尊严投诉和要求精神赔偿的消费者增多,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了。 维权宝典: 在接受婚庆服务时,多数消费者并未和婚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尤其对违约条款没有明确约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多麻烦。建议消费者对结婚当天可能存在的意外考虑周全,最好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比如,每个环节大概在哪个时间段,遇到雨雪天气应该怎么处理等。同时,合同中应侧重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提供服务的承诺,这样即使发生纠纷,由于明确了详细的违约责任,也便于维权。 婚庆录像遭遗失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06年1月17日是王小姐一生中最幸福、最美好的日子。这天庞大的婚庆队伍,10辆婚车、50余人簇拥着新郎新娘从天都公园到新房、再到大酒店。所到之处,摄像师不停地忙碌,为这对新人留下了美好的倩影,记录着人生最珍贵的时刻,尤其是公园里抬花轿、坐马车、抛绣球、开同心锁、举行中西式婚礼等一系列活动,更使这对新人难以忘怀。可没有想到的是等新娘到婚纱摄影店取录像DVD带时,被告知无法找到,而且连数码照片也找不到(全家福、四世同堂照片)。这以后新娘无数次地跑摄影店,答复是实在找不到了,只有重新拍一次。就这么简单?遗失的录像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王小姐万般无奈只有求助于区消费者协会,要求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区消协十分重视,马上组织调查,在确证情况属实后,于3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距离较大,第一次调解不成。3月22日,区消协再次组织调解,并向当事人宣传《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区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婚纱摄影店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600元;赔偿因拍摄所花的费用:公园门票、婚车装饰等3300元;其他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三项合计人民币8600元整,以后双方不再为此事起纠纷。 婚纱照数码底片因故丢失 消费者索赔引发纠纷 家住八里街的赵女士报料:她和新婚的丈夫在市中心一家影楼拍摄了一组婚纱照,结果影楼却将一部分数码底片丢失了,赵女士气愤之下向影楼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双方因赔偿金额的问题争执不下。 “我们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影楼一再推脱,让我们很气愤。”赵女士表示。 9月18日,赵女士和新婚丈夫在某影楼照了一组价值2280元的婚纱照,影楼承诺的制作品包括2本数码相册、6个不同大小的相框。9月28日,赵女士应约来到影楼挑选制作相册的相片。让赵女士感到兴奋的是,照片效果很不错,在选片的时候她爱不释手,于是她另外加钱制作了一本相册,并额外购买了10张数码底片,之后服务人员又承诺再加送20张数码相底,总共价值人民币600元。 10月12日,即将步入结婚殿堂的赵女士满怀期待来到影楼,准备领取制作好的婚纱照,可是让赵女士大为不悦的是,服务员只拿出了原来2280元套餐中的相册及相框,赵女士后来另加钱买的价值600元的相册和底片却不见了踪影。当时,服务人员并没有明确告之数码相底已丢失,而是承诺10月14日一定亲自送货上门。然而,事情并没有像赵女士想象中的那样顺利,10月15日,赵女士再次打电话到影楼催促底片的事,却得到了十分意外的答复——数码底片的数据已经丢失,无法再找回来。 这件事情如何解决,双方发生了分歧。赵女士和丈夫认为由于影楼的过错,给他们的经济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向影楼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即索赔人民币1200元。但是,影楼对赵女士夫妇的要求不予答应。该影楼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造成这样的结果我们也表示遗憾,数码底片的丢失是电脑故障所致,并不完全是我们的工作过失造成。根据以往的惯例,此类情况一般解决的方法是为顾客补照一组同等价值的照片,而如果顾客不同意,我们只能退还其损失的金额,再按照损失金额的一半作为赔偿金偿还给顾客。”但赵女士和丈夫却不同意影楼所承诺的900元的赔偿,将此事投诉到了桂林市消费者协会,目前,消协正在协调此事。消协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调解不成只能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此,记者咨询了有关律师。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认为,事件中,由于影楼疏忽而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的,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但是,就这件事来说,还不够成欺诈行为。而法律上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是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起诉让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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