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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3月15讯 代先生被某木业公司聘用后,单位既不签劳动合同,还拖欠薪水,代先生一怒之下和单位对不公堂,要求单位赔偿双薪。案子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日前最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支付16000元的和解意见。 单位不签合同还欠薪 员工怒告索赔双薪 代先生2009年7月8日被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聘用,任机加工车间主任一职,可公司一直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写,代先生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可到了2009年12月份,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2010年1月31日,见公司一直拖着不发工资,也不签劳动合同,代先生提出辞职离开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随后做出裁定: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代先生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工资5000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 争议焦点:是员工不愿签 还是单位拒绝签? 面对此裁定,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平度法院一审时,木业公司提出当初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代先生不愿意签,但提交不出证据。平度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与裁定相同。 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3月14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木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代先生当初进入工厂时,就要求是以临时工的方式干,不同意签定劳动合同”。而代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各项保险费。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支付16000元的和解意见。 法官说法:不签合同单位风险更大 作为主审法官,市中院民一庭审判长赵建介绍说,从2000年以来,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上涨速度更明显。“2000年一年,市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只有二三百起,2010年数量就达到了2500件,全市达到了15000余件,”赵建介绍说。 “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务工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让单位将应交纳的保险费交到个人手中,觉得这样更实惠。”赵建说,这样只是一时的实惠,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问题时,劳动者维权很难。现在,山东省内的社保可以异地转移,这方便劳动者变换工作地点,劳动者可以不必担心社保转移的问题。 针对此案,赵建提醒用工单位,应主动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赵建说: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就考虑到用工单位比个人更强势,为了平衡这种不平衡,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交给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如果说个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提交证据。而且,即使举证成功,证明了个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要用工之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就要支付两倍工资。(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任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