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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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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11 09:13:32 新华社    新闻报料

  通过适时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实现法律体系和谐统一

  李飞介绍说,为使法律体系保持内部和谐统一,有必要根据现实发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适时进行清理。从2008年开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适时清理工作,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之中。

  李飞说,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较早制定的一些法律,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不再适用的;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些法律以及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实状况的;三是法律制定时间不同,存在对相同事项规定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

  李飞表示,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修改了59部法律当中的141个条款。2010年,集中开展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了和谐统一。

  法律体系完善“永无止境”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有81%涉及到对法律的修改。信春鹰表示,有些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法律时是合理、有效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它可能不再有效合理,就要进行修改。

  她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国人大要从三个方面对这个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一是更加注重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比如2011年将要修改预算法、职业病防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二是更加关注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新的法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要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法、精神卫生法等。

  据介绍,“十二五”时期,人大立法工作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比如用法律鼓励创新、鼓励自主知识产权、鼓励科技进步。”二是加大保障民生的力度。“我们希望通过国家法律调整手段,能够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公平,使所有人都能共享。”信春鹰说。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立法质量

  李飞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贯重视提高立法质量。衡量立法质量,首先是法律要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次是能够体现党的政策主张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此外要符合我国实际,有可操作性。

  李飞说,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通过长期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一是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三是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四是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评估。五是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六是聘请一批语言文字专家,在法律语言规范化方面进行把关。七是不断总结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执法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常言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李飞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更加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李飞说,在保证法律执行上,一是在全民中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法,知法、懂法,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强化保证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再有,通过党内纪律检查、行政上的纪律监察、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等,保证各级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四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依据国家赔偿法对违法侵犯公民权力予以赔偿等救济手段,防止执行法律的不作为、乱作为。

  李飞表示,进一步加强法律的执行是一个大课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上到下都要尊重法律的尊严,自觉地执行法律、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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