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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四肢关节肿痛,今年70岁的张女士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风湿性关节炎。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滥用了激素类药物,导致张女士股骨头坏死。昨天记者从市南法院了解到,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对于张女士这种病例,开始时用量偏大,在张女士已有股骨头坏死情况下,又未经患者同意继续使用激素治疗,导致张女士致残,应该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关节炎治成股骨头坏死 张女士一方诉称,在她50多岁时因为四肢关节肿痛到本市一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明知地塞米松、强的松油强烈的副作用而该药又非治疗关节炎的必选药物。 张女士认为,医院在没有和她说明的情况下,给她注射、口服并没有采取避免副作用的治疗措施,导致她患上股骨头坏死,伤残程度达到5级,应该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0余万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医院方表示,医疗行为是符合规范的,不存在医疗过失,要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院方使用激素不当 市南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做鉴定。鉴定中心认为,根据张女士的病情,医院可以使用激素,但在使用激素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第一点是张女士发病只有两个月,症状也不是很严重,选用激素治疗,应尽量小剂量使用,但医院开始使用量偏大,第二点是张女士第二次住院时,已明确有股骨头坏死,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激素,如果非用不可,应该告知患者,讲明不良后果,在患者签字同意后使用,但医院在这一点上没有告知患者. 司法鉴定中心表示,激素使用多长时间、多大剂量才会导致股骨头坏死,因为个体差异很难定论,因此认为医院在使用激素治疗中存在过失,这一过失与张女士患股骨头坏死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应该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赔患者10余万 市南法院认为,市民的人身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张女士因病到医院治疗,治疗后发生股骨头坏死的事实清楚。因为医学鉴定部门已经认定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护理费赔偿,法院认为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达到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程度,没有支持这项赔偿要求。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段海鹰 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