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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顾某将车停放在小区内,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可自己的爱车却不翼而飞,双方为责任归属和谁该承担责任而闹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定小区物业为顾某指定了停车位置,而且按月收取停车费用,双方形成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区内停车,有人买车位、有人租车位,一旦车辆丢失,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北法院法官及早报读者律师团律师,详细解析了相关责任归属。 【事件】 私家车小区内被盗 顾某家住市北区某小区,为了规范小区停车,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划定了车位,顾某也争取到了一个固定车位。按照规定,顾某每月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75元费用,物业公司向顾某出具相应的“看车费”发票。 把车停在小区内,而且有专属位置,顾某感觉十分方便、踏实,可爱车突然丢失立刻打破了这份平静。2007年5月一天下午,顾某将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第二天一早,当他准备开出外出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顾某在小区内寻找了一圈确定汽车被盗后,通知了物业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纠纷】 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物业公司派专人看守车辆,我每天把车停在指定位置,而且按时交纳费用,丢了车自然物业公司该承担责任。”由于顾某并没有给汽车投“盗抢险”,爱车被盗赔偿成了难题,顾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顾某的赔偿要求,物业公司则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公司收取的每月75元的费用是固定车位费,并非看车费,物业公司没有与顾某签订保管合同,双方更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顾某丢车,与他们无关,更不该由他们负责赔偿。 【判决】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一个要求赔偿,一个拒绝赔,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焦点是双方是否建立车辆保管关系。业主顾某与物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指定车辆停放地点,并派专人看管,且按月收取顾某的费用写明是“看车费”,双方保管意思明确,双方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关系。 物业公司提出的所收取的费用是固定车位费没有提供证据,因此按照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确保车辆不丢失并向寄存人返还车辆的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而导致车辆的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车辆的折旧后,物业公司按照车辆评估价赔偿了车主顾某3.2万余元。(于顺 陈楠) 法官解析 收取看车费物业该担责 “本案是一起业主的车辆在封闭小区停车场丢失,经营者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案件。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有车一族,小区内停车引发了一些纠纷,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丢失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因没有统一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市北法院法官李文慧表示,小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针对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另行收取车辆看车费用,则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小区车主能够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按保管合同负违约赔偿责任;针对车主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当车辆丢失时,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管理义务的,应酌情赔偿车主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对自己免责事由负有举证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证明已尽充分注意义务,则不予赔偿。 新闻延伸 停车方式不同责任归属有异 小区停车方式多种多样,责任又该如何划分,昨天,记者咨询了早报读者律师团、山东公言法律服务所律师崔发正,崔发正认为,目前小区停车包括了一次性交费购买(租赁)车位、小区内划定车位出租和划定区域内随意停车等方式。业主如果一次性购买(租赁)车位,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看车”服务事项,则物业公司有保管车辆的责任,出了问题应该赔偿,如果没有这些条款,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小区内规划区域出租,无论是否有固定车位,只要物业公司额外收取了费用,则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责任大小的划分,则要看车辆丢失的原因、丢失的位置等具体情况而定。除此之外,在路边停放的车辆,凡是收取费用并出具停车发票的,都应该符合“保管协议”的购成要件,车辆丢失或者受损,看车人应负责赔偿。 说法百事通 公证员 于岩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市民张先生问:我们一家原是外地人,现在青岛居住。我父亲的单位现在有一笔费用要发给退休人员,要求所有人员必须亲自到场领取。实在不能前去的,要求办理委托公证。我父亲最近得病住院,公证处该如何办理? 答:张先生的父亲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其信任的朋友或者亲人回单位代办领钱手续。办理此项委托公证,张先生的父亲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原单位出具的有关领取费用的通知或者文件、受托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办理。其中,除身份证外,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张先生的父亲因病住院,公证处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但受人员安排及前期准备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所耗费时间较长。因此,张先生应当准备好材料后带其父亲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于顺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