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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抢劫一家卷帘厂,作案被发现后控制和殴打他人,致使被害的一家5人死亡。近日,亳州中院依法对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来友犯抢劫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瑞华及何芳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 预谋 精心策划抢劫卷帘厂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被告人于来友、王瑞华与何明明在义乌市旅馆休息时,何明明提议到蒙城县抢劫其以前打工的卷帘厂,于来友表示同意。 经过商量,何明明和于来友于4月6日下午乘车赶往蒙城县。4月7日联系购买枪支未果后,两人于次日下午携带手套、刀具等作案工具到蒙城县某卷帘厂附近“踩点”。当晚20点左右,二人从卷帘厂厂房西侧厕所潜入准备抢劫,但因室内人多不便下手,随后返回旅馆。 作案 殴打被害人致使5人死亡 4月9日20点左右,二人再次携带作案工具前往卷帘厂。从厕所翻入厂房后,于来友捡起一金属管,两人在23点左右自厂房顺楼梯潜至二楼,并先后踹开客厅和东侧卧室房门。被害人戴某听到动静后从北侧卧室出来,于来友当即持金属管猛击其头部,后追撵戴某至北卧室。 随后于来友拿着金属管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并逼迫戴某、张某、戴某之子靠墙站立。 趁于来友分神的时候,戴某、戴某之子合力将其摁倒在床上。戴某从于来友手中夺掉金属管并用矮柜抵住房门,戴某之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 而何明明在刺伤被害人张某某、何某后,便持刀踹门闯进了北卧室。于来友此时也摆脱了戴某和张某的控制,并用金属管猛击戴某、戴某之子头部,并在客厅内将戴某打伤在地。 在抢得1800元现金并将戴某、张某、戴某之子刺伤后,两人逃出现场。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戴某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戴某之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张某某、何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追捕 一案犯逃亡途中服毒自杀 逃出现场后,二人将上衣及作案工具扔进路边一机井内。何明明电话告诉被告人何芳学、王瑞华出事了,并让王瑞华赶紧回东北老家。 何明明和于来友在收到何芳学送来的衣物后便连夜逃跑,于4月11日晚逃至长春。4月12日,被告人于来友、王瑞华与何明明在长春三马路附近见面。王瑞华得知两人犯罪后便让两人逃跑并提供现金、衣服等物。 4月14日夜,何明明在农安县服毒自杀。4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瑞华与于来友在长春市见面时,再次为其提供700元现金并指使其逃跑。4月27日,被告人于来友被抓获归案。 审判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来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产,且造成5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瑞华在于来友与何明明抢劫作案致人伤亡后,指使其逃匿,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具有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何芳学明知何明明是杀人案件的犯罪人,为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为其提供财物,并在公安机关的排查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也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于来友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案件主犯,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其曾就因抢劫犯罪被劳动改造,但刑满后仍不思悔改再次抢劫,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据此亳州中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此案在二审中。 杨国明 本报记者 孟庆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