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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多年保持情人关系时间内,男子万某(化名)给女朋友阿莲(化名)购买了住房、越野车。去年8月,万某和阿莲发生矛盾后,阿莲提出分手让万某十分生气,他将阿莲告上法庭,以还钱为由,要求阿莲将自己购房、购车所花的100多万元全部归还,而阿莲则认为这些钱财是赠与,不应偿还。市南法院一审认为即使双方有情人关系,也不能作为构成赠与的依据,最终判决阿莲偿还这100多万元。 听闻“分手”一怒索“债” 据原告万某一方诉称,自己从2006年开始,就为被告的阿莲垫付8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此后还垫付钱购买了车辆、电脑等物,总额超过100多万元。他现在要求法院判令阿莲偿还这笔钱。 在庭审中,被告的阿莲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方说的不是事实,两者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为阿莲表示,她和万某已经有10多年的情人关系,甚至还因为万某流产两次。为了维持双方的情人关系,万某购买了房屋、车辆,这应该算万某自愿赠与,而不是自己借钱。现在万某想要这些钱,是因为与自己发生矛盾,自己提出分手后万某十分气愤才提出来的。 “借钱”还是“赠与”成焦点 法院审理此案时,万某和阿莲之间的钱款属于“借贷”还是 “赠与”,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万某一方提交大量消费证据,并提交了和妻子的结婚证一份,证明上述消费、借款都是发生在万某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无权赠予他人任何财产。 阿莲一方虽然对万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承认万某确实给自己购买过越野车,购车款也是万某支付的,但这不是垫付款而是赠与行为。对于万某购买房屋,阿莲也认为不是垫付,同样是赠与,而还贷款的行为,阿莲也认为是万某自愿为自己偿还房贷。 为了证明自己和万某的情人关系,阿莲提交大量两人一起外出旅游的车票及双方短信记录等,想要证明这是万某为了维持双方特殊关系而自愿付出的,应定性为赠与。对于这些证据,万某方虽然承认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两人的情人关系,即便双方关系暧昧,也不能证明涉案款项属于自己的赠与。 法院判小三偿还百万元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定了万某为阿莲购房、购车花费100多万元,对于这笔钱,万某认为是垫付和借款,要求偿还,阿莲认为因情人关系,是万某自愿赠与,不应归还。 对于双方观点,法院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也表示接受,但在本案中,阿莲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万某有赠与自己财物的意思,而且万某也明确表示没有这个意思。即使阿莲主张的与万某的情人关系存在,也不能当然的作为推定为构成赠与的依据,况且情人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表示,此案中的房屋、车辆都登记在阿莲名下,是她的财产,所以法院认定万某的行为是垫付、借款行为,判决阿莲偿还万某垫付的购车、购房款总共100多万元。 相关链接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这个热点问题。 针对婚姻中“第三者”索要补偿问题,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