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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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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2-11 09:40:17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为迎接2014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充分展示青岛开放、繁荣、和谐的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在市区开展“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重点解决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滥、档次不高等视觉污染问题。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

    本次集中行动坚持“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属地为主、疏堵结合、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编制规划、完善法规、修订标准、理顺机制和强力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长效管理机制,营造特色突出、形象鲜明、内涵丰富、格调高雅的城市空间视觉效果,形成既体现青岛地方特色,又极富现代化、国际化水准的城市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青岛市“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名单附后),联席会议负责全面指导和推进此次集中行动。

    市内七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相关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开展。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行动的整治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七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其中: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高炮广告、龙门广告、桥体广告、围挡广告、墙体广告、幕墙贴纸、楼顶广告、独立板式广告、电子显示屏、灯杆挂旗、候车亭广告、灯箱广告、亭体广告、车体广告,以及利用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电力设施设置的各类广告等。

    门头牌匾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建筑物大门上方或两侧,仅用于标识名称的牌匾、字号、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

    四、任务分工

    此次集中行动主要包括四项工作任务:

    (一)编制城市视觉环境相关专项规划

    组织并编制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总体规划、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路段、区域(节点)的设置规划。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责任部门:七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青岛供电公司。

    (二)修改完善涉及城市视觉环境相关规章、规范

    修改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城市环境容貌标准;建立户外广告公开招标、拍卖制度和户外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落实户外广告安全检测机制。

    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委。

    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三)清理整治户外广告设施

    自2010年12月7日起,对市内七区已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一是对未经联审许可或超期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一律坚决清理拆除。其中:由市宣传部门负责清理整治过去举办大型活动遗留的宣传广告设施;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清理整治利用交通设施、影响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清理整治公路管辖范围内未经联合审批、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二是对经联审许可、仍在使用期限内,但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技术规范的户外广告,进行分类甄别、依法妥善处置。

    在总体规划和控制详规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审批设置新的户外广告,对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不得办理延续许可手续。

    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部门:七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双拥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青岛供电公司。

    (四)规范治理沿街门头牌匾

    依据批准的门头牌匾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以及市城管办《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城区道路两侧门头牌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城管办字〔2010〕12号),对七区范围内的临街门头牌匾进一步整治规范。

    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委。

    责任部门:七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

     五、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0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

    市内七区政府、市“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各专项任务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中宣传、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分工和完成时限,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统一动员部署“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集中行动任务、目标和步骤等;发布整治通告,告知广大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所有人,配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市、区两级责任部门围绕本部门工作重点,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取得广大市民对“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1.2011年4月30日前,分别编制完成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重要路段、区域(节点)的控制性详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完善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构,修改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制定城市环境容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户外广告公开招标、拍卖制度、户外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机制。

    2.2011年10月31日前,对市内七区范围内已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理台账和电子档案,并组织对其中未经联审许可设置或超期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全部依法实施清理拆除。对市内七区临街门头牌匾完成统一整治规范。

    3.201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依据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对经联审许可设置、尚未到期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逐处核查、分类甄别,确定处置方案,依法妥善处置。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次“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总结工作会议,通报整治工作情况,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协作配合。此次集中行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稳妥按期推进各项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各项任务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组织检查,并向市政府汇报。

    (二)财政投入,经费保障。此次集中行动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其中:市级负担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编制资金,纳入市财力安排的规划编制费统筹解决。户外广告拆除、补偿,及门头牌匾规范治理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八路一线”相关经费,经费来源为市级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区域及任务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集中行动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各区的考核情况,拿出部分资金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宣传引导,舆论监督。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强大的整治声势,对影响较大的违法户外广告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市、区两级责任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正面引导和问题曝光、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全程及时跟进报道,充分吸纳广大市民建议,全面推动整治活动不断深入。

    (四)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和督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全程参与此次行动,对违反规定继续办理审批和续期手续的,以及工作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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