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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吸毒后聚众淫乱将被认定为毒瘾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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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2-01 15:08:01 广州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 公安部昨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吸毒人员须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公安机关方可认定其吸毒成瘾。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办法明确,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另外,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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