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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禁止肢解发包

来源: 2011-01-26 07:54:14

    青岛新闻网1月26日讯 2011年2月1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针对我市目前建筑工程管理的实际,《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同时,对建筑工程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关于发包与承包

    一是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制度。针对当前部分工程违法分包和肢解发包的现象,《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同时,对政府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第十四条对劳务分包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二是强化对招投标运行过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杜绝招投标不透明,评标过程不规范的问题;第十一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禁止行为和产生异议时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是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制度。近年来,拖欠工程款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事情频发,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其它恶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第十七条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规范,明确“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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