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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王女士在水产店打工的时候,认识了老板徐某。两人很快同居,并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打孩子出生后,一直是王女士在照顾,她觉得单凭自己的力量,生活很是艰难。为了索要抚养费,她日前以孩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徐某每年支付一万元抚养费,一年支付一次,但是王女士必须带着孩子从青岛“消失”。今日上午,王女士在市南法院拿到了一万元抚养费,她表示将履行承诺,带着孩子回老家过日子。 为讨抚养费状告“情郎” 王女士今年26岁,老家在潍坊昌乐。 2003年的时候,王某离开老家来青岛打工,期间认识了年过不惑之年的徐某。两人很快产生了情愫,2003年11月份开始,徐某背着妻子和王女士同居在一起。 2009年2月份,两人的女儿在医院降生了,出生以后一直是王女士在抚养。 王女士说,孩子自打出生后,徐某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从2010年11月开始,就停止支付抚养费了。“孩子还在婴儿时期,正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候,在此期间我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现在为了照顾女儿没有办法出去工作,所以生活费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她都要抽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女儿。再过几年,女儿就要上学了,因此她一个人没有办法担当起抚养女儿的责任。日前,王女士以孩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当庭质疑孩子母亲身份 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在,无法确认她是不是孩子的母亲,希望法庭首先查清楚孩子和她有没有血缘关系。 ”庭上,徐某说,之前他曾经委托有关机构做了一份亲子鉴定,他和孩子确实是父女关系,他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此外,徐某称自己目前已经失业,没有能力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庭上,王女士拿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记录,以及怀孕期间相应的病历记录等,证明自己确实是孩子的母亲。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经过法院支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徐某每年支付一万元抚养费,一年支付一次。前提是,王女士必须带着孩子离开青岛。 “孩子确实是王女士的女儿,她当庭出示的出生证明等材料能证明这一点。”主审法官说,七年前,王女士在徐某的水产店打工,后来生下非婚生女。很早的时候,徐某的妻子就发现了这件事。前几天,王女士为了给对方施加压力,将女儿亲手送到其爷爷奶奶门口,但他们没能收留。几经辗转,孩子被送到派出所。后来,徐某真的将孩子接回家,将她托付给亲戚照顾了一个礼拜左右。(记者 王萌) 庭审现场 “情人”相见也很“眼红” 上午10时30分,徐某带着钱来到法庭,两人见面后情绪依然激动,言辞几度很激烈。 “这下,王女士着急了,为了要回孩子,当庭给法官下跪。”主审法官说,他们与徐某沟通后,徐某给孩子穿上了新衣服,还给了王女士。今日上午10时,记者来到市南法院的时候,王女士已经来到现场,等待徐某支付抚养费。“孩子在渐渐成长,我最担心的是,孩子落不了户。 ” 相关链接 非婚生子女权利同等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