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网上媒体 婚嫁频道> 婚嫁资讯 > 正文

2011年最新全国各地婚假休假规定

1
青岛新闻网 2011-01-07 11:12:45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手机看新闻 | 查看所有评论 网友评论
1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用户注册
相关链接

上一篇:什么婚宴喜酒最给力!各种喜酒优劣大比拼
下一篇:“2011爱琴风”青岛婚尚论坛胜利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