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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价格监测条例实施 紧盯市场商品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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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1-07 11:44:10 青岛财经网-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  自1月1日起,《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记者了解到,我市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将采取日常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当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物价部门将实施应急监测,并形成价格一场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在价格持续15日保持平稳后,取消应急监测。

    受两次以上处罚撤销监测点

    根据《条例》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掌握相关价格信息,其经营、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具有一定代表性;具备价格信息收集和传送能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之后,将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者调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应当自指定或者调整之日起七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价格信息已不再具有代表性,因拒报、虚报、瞒报、伪造价格信息资料受到两次以上处罚,或具有其他不适宜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资格,收回标志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重大异常波动启动应急监测

    根据《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所确定的监测项目、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价格监测。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价格监测调查证,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倾向。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变动超过规定幅度,供求失衡,出现争购、抢购重要商品现象,因流言传播导致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重大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及时对应急监测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形成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专项调查,应当制定专项调查工作方案,确定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方式,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价格信息,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调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利用社会力量,组织成立价格监测专家咨询机构,为价格走势及分析预测提供咨询意见;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等监测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拒绝配合价格监测可罚2000元

    《条例》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法律责任。若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拒不执行价格监测相关制度,影响价格监测正常实施的;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审核不严,严重影响监测数据准确性、代表性的;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价格监测数据,造成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将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价格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工作,报送的价格信息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未按照规定设立、保存价格监测台账,迟报价格信息资料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拒报、虚报、瞒报、伪造价格信息资料的,由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专项调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记者 初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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