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月1日讯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的标准执行。 据悉,2010年11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明确要求执行差别化的政策 此前,我市已出台对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的限制措施,即对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暂停向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按照《通知》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继续执行前期限制措施的基础上,对在我市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的政策措施。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2010年12月26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执行标准是:1-5年(含)期贷款利率为3.7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4.30%。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今日起凡属于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的利率标准为4.125%,5年期以上的利率标准为4.73%,相比同期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仍然分别低2.095和1.67个百分点。 2011年1月1日以前签订借款合同,属于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