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机动车应依法定期参加环保检测,并取得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及时参加环保检测,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经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定期 二、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车主可以直接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本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车主应随车携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以便查验。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公安、环保部门将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测、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依法查处。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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