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上一年级的7岁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时,意外从看台跌落,导致左胳膊骨折。男童的父母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了解到,李沧法院审理认为校方未尽到看护责任应负全责,两次审理判决校方赔偿学生10万余元。 运动会上7龄童出意外 据李沧法院法官介绍,2009年5月29日,李沧区的一所小学召开校运动会,在观看比赛期间,当时刚刚读1年级的学生小豪(化名)从看台上经过时意外摔下,造成左上肢骨折。事发后,学校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1万余元医药费,使孩子得到妥善治疗,直至出院。 校方被判承担全责 去年6月23日,小豪的父母向李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赔偿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审理,法院判决校方承担此次伤害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小豪医疗费等各种费用97000余元。扣除校方已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校方需赔偿小豪8万余元。“孩子送到学校后,校方应该尽到看护责任,尤其是才7岁的孩子,对自己的行为尚不具备判断力。应当说谁都不愿意看到事故发生,但孩子受伤,校方只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才能更好的抚慰孩子幼小而受伤的心灵。”法官告诉记者,这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要求,并告知如果需要后续医疗费可在发生后再次诉讼。 二次诉讼再讨后续费 今年7月5日至12日,小豪到解放军第401医院进行左桡骨头骺离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并产生了其他的护理、交通等费用。小豪的父母再次起诉至李沧法院要求校方支付后继费用。李沧法院审理认为,校方承担全部责任已予确认,产生的后续费用应由校方承担,这4000余元应由校方支付。连同上次产生的费用,校方总共支付了10万余元。(田旭宏 原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