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试点范围放宽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增加试点数量。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试点条件包括; 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上下限调整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并且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三、放宽股东及持股比例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由最初的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30%。坚持股东本地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 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为:法人股东以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为准进行认定;自然人股东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两者有其一位于试点县(市、区)即可视为本县(市、区)股东。对于长期(3年以上)在试点县(市、区)居住和工作的外地股东,原则上视为所在县(市、区)股东。 四、放宽经营区域 坚持本地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但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 本县(市、区)客户认定标准,参照上述“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执行。个人客户是个体工商户的,除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外,也可按照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进行认定。 五、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在满足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拟任董事长应为在本县(市、区)具有一定影响、资金实力雄厚且声誉良好的企业家;拟任总经理应在近10年从业经历中,具有2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历。审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时,要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对其银行业从业经历、公司经营理念、风险掌控等方面进行重点考察。 六、放宽小额贷款限定标准 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