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报要求 所有试点材料必须由各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报至市金融办规划发展处,不得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报送。 二、材料要求 (一)各区市上报通用试点材料一式9份(1份正本,8份副本)。要求如下: 区市材料 1、区市政府 2、区市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要出现“我区(市)政府将全权负责协调处置,明确风险防范的措施,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字样。 3、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向市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确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意见说明;对主发起人当前经营情况的说明;对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情况审核意见说明;承诺对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向区市政府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包括主发起人基本情况等) 2、出资人共同承诺书(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承诺书中必须出现以下字样: (1)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3)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出资人协议书(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法人股东出资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 (2)法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 (3)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纪录证明 (5)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6)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 (7)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自然人股东工作简历 (9)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说明 (10)自然人股东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5、主发起人申报当月的财务报表,主发起人入股前3年、其他法人股东入股前2年经审计的无指定用途的审计报告。 6、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符合文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章程中必须把《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16、17、18、19、20、21、22、23、24、25、26、30条的内容写入章程,将第27条和第31条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要求体现在章程中。其中,有关资金来源合法条款、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条款、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条款、信息披露条款要在章程中细化,落实具体措施。 8、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 9、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拟任人员推荐单位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至少有一人具有2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含5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5周岁;(3)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5)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会计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2)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3)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4)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传销等活动,或曾因从事此类活动被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5)金融机构禁入人员在禁入期的。 10、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由于审核时可能涉及要求更换股东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可不与其他试点材料一同上报。省金融办确定将试点方案提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审定时,再行上报。小额贷款公司的验资户、基本户要在与省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战略合作的银行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50%。 11、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2、试点工作有关联系人基本情况。有关联系人包括:区市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单位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宜的人员;小额贷款公司拟定的董事长、总经理;区市主管部门拟定的主监管员。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 13、小额贷款公司拟选定主办银行的基本情况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主办银行要承诺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14、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长)的决议 (二)另报1份单行材料。内容和要求如下: 上报入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申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1份,专供公安部门审核使用。 主要内容是:(1)上述被审查人员户籍所在地是当地的,由申报区市公安机关出具被审核人员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文字说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2)户籍所在地是外地的,并且申报区市公安机关对被审核人户籍所在地有无犯罪记录不掌握的,由申报地公安机关发函或派人进行核查,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文字说明,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材料正本与副本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4、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XX公司的材料”。 6、申请材料应在明显位置注明试点工作有关联系人基本情况。有关联系人包括:市级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单位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宜的人员;小额贷款公司拟定的董事长、总经理;县主管部门拟定的主监管员。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 7、申请材料请报市金融办规划发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