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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欲租房入室抢劫 见色起意强奸女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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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6 06:44:4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半岛都市报12月25日讯 从网上看到房屋租赁信息后,一男子冒充租房客带着电棍去看房,先用电棍将出租房屋的女子击倒,将房屋内值钱的物品洗劫一空,并将该女子强奸。近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该男子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13年。

    据了解,汪某是烟台人,三十来岁。2009年10月,业务成绩较差的汪某,想多弄点钱,就产生了抢劫的想法。10月24日早上,他在网络上看到一条租房的信息,称在青岛沈阳路附近有一房子出租,信息上留的电话是一位自称姓卢的女士的电话。随即,汪某就冒充租房的人,以想到卢女士家看房子为由,约卢女士中午见面。

    中午12时,汪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棍,敲开了卢女士的门。刚进门寒暄了几句,汪某就趁卢女士不注意,掏出电棍将卢女士击晕。随后,汪某开始搜罗卢女士家里值钱的东西,期间,为防止卢女士醒来呼救,汪某还将卢女士的手脚捆了起来 。就这样,卢女士家里的笔记本电脑、手机,还有现金,全被汪某打劫一空。最可恶的是,汪某临走时,因贪恋卢女士的美色,两次强奸了卢女士。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汪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期间,被告人汪某与受害人卢女士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卢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一次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汪某系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得假释。(记者 张同顺 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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