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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被曝罚款随意 对车主递纸条谈条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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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1 14:51:42 武汉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记者拍下的汉阳运管所“减罚申请”证据

    【记者调查】

    【律师观点】

    当事人申诉权利不容剥夺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潘程认为:车主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的,并积极改正的,运管部门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如果以当事人放弃申诉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作为减轻处罚的前提,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5月下旬接到傅先生的来信后,本报又陆

续收到20多位车主反映汉阳运管罚款离谱,每位车主几乎都被要求写“不上诉、不听证”的申请,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开恩”。由于处罚窗口的工作人员处事谨慎,许多车主怕惹麻烦又不肯配合,调查取证难度非常大。从接到来信起,记者持续半年关注此事,先后三次探访到处罚窗口暗访,终于在昨日抓住了“不上诉、不听证”的证据。

    一探:无法拍照,失败

    5月20日,记者第一次来到汉阳运管所处罚窗口,该地点位于钟家村新世界百货旁一条窄巷里。本以为拍下“不上诉”的字条很简单,可一进门就意识到,取证真不是件容易事。

    首先,这间接待室面积不足10平方米,设有两个窗口,窗口内的办公区域又占去大部分面积,外面仅能摆下两张椅子,同时进去3个人都很拥挤,如果不是去接受处罚的,在里面待着目标很容易“暴露”。其次,车主接受处罚签字的平台太高,记者亲眼看见那张“不上诉”的审批表,为了不打草惊蛇,没敢贸然拍照。如此不利的地理条件,让第一次探访失败了。

    二探:身份暴露,失败

    10月26日上午9时许,记者再到接待室。因为事先约好了投诉人张先生,希望在他接受处罚签署“不上诉”表格时,拍下证据。谁料,张先生来后突然告知,前一天,家人就代他签字交了罚款。

    随后,张先生带记者在处理室暗访,并亲见两车主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字,可惜未事先和车主商量好,而且车主签字的时间非常短,又不能将表带出,还是无法取证。

    11时许,记者决定赶往车主们反映最集中的拦车地点——三环线与汉阳大道交汇处孟家铺立交桥,先看看拦车现场。

    途中,记者接到张先生电话,称运管人员指责他“把记者引来是什么意思?”大家很诧异,不知何时暴露了身份。

    记者刚到现场就见路边停着一辆车牌号为鄂ADL5**的执法车,车身标有“公路”字样,五六名身着暗黄制服的运管人员正分成两班拦车。由于该处是交通要道,路面宽敞,行车速度很快,“黄制服”站在马路中间拦车,很多车不理会,加速冲过去,“黄制服”不惧生命危险,甚至直接站到车前逼停车辆。

    一辆车号为鄂ASN9**的白色面包车被拦停,司机出示证件后,还未理会到发生了什么事,一名运管人员就打开车门跳上驾驶室,把车主载上离开现场。

    三探:机缘巧合,取证成功

    昨天上午9时许,记者又来到汉阳运管所处罚窗口暗访。9时30分,只见一位老师傅匆匆赶来。

    老师傅说,他的小货车因为拦板加高了一点而被捉住。

    记者跟老师傅一起进到接待室,老师傅把单子递进窗口说:“只是拦板加高了一点。”

    女工作人员说:“那要处罚啊,按规定处罚还蛮高。”接着指了墙上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款摘录宣传板,说看第六条。老师傅一看,这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这多!我的车子也只值两三千块钱。”老师傅大吃一惊。

    “把表填以后罚2200元。”女工作人员说。

    “你做点好事,再少些。”老师傅哀求。

    “这是最低数字了。”女工作人员答。

    最后,由于老师傅的车子是挂靠在东西湖一家公司,必须由该公司发委托处理书给他才能办理,接着告诉了他运管所的传真号,让该公司把委托书盖章后传过来。

    过了一会,一下来了七八个人,把小小的受理室挤满了。

    一个操武汉话的司机说:“我用车子拖了点自己的货,结果被捉住了,要罚3000元。”另一个操外地口音的司机附和道:“我也一样。”

    “外地口音”很快就开始接受处罚,和那位老师傅一样,他也被询问了一番,女工作人员接着给了一张表要他填,记者瞄了一眼,这张表就是5月份第一个司机向本报投诉的“不听证,不上诉”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审批表》。以前,工作人员会将一张填好内容的表给司机照着抄,但这位女工作人员很谨慎,没有把填好的表拿出来,而是一句一句教他怎么填。只见“外地口音”在表上填着姓名:王**;案由:驾车从王家湾到古琴台送面粉到酒店,车是小货车……他写了几句就不耐烦了:“唉,不会写。”女工作人员没办法,这才将一张填好的表给他作参考,记者赶紧掏出相机把它拍下来,果然最后一句是“请从轻当日处罚,本人放弃申辩、听证。”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摘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王震李芳 魏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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