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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孤儿基本生活费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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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1 09:56:08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早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孤儿也将享受到中央财政的专项补贴,按照东部地区标准将享受月人均180元的中央财政补贴。

    据悉,民政部、财政部此次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范围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根据民政部通知,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据了解,我市共有散居社会孤儿400余人,他们大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抚养,有的被镇、村敬老院抚养,个别孤儿生活在没有亲属关系的爱心家庭里。目前,全市城市散居社会孤儿凭《孤儿证》每人每月可从民政部门领取560元,农村每人每年可领取3740元的补助金,可基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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