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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官二代被抓捕 被指危害国家利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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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01 14:25:59 京华时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网友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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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批示后跨省抓捕

    据《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系以“涉嫌诽谤罪”对王鹏进行刑拘。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此,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证实,警方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

王鹏,其理由是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于王鹏反映的问题及其他举报内容,记者暂时未能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但据前述石姓警察称,刑拘王鹏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石姓警察同时透露,这一行动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

    11月29日,王鹏的父亲王志昌称,“王鹏的妈妈现在也不敢待在家里了,警察说她也涉及发帖的问题,要找她了解情况,我们现在只能东躲西藏了。”

    ■专家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授周光权:不应和公权力挂钩

    王鹏被吴忠市警方刑拘一事引起了有关人士的注意。11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近年来发生的以涉嫌诽谤罪刑拘公民的案件表明,部分执法人员目无法纪,肆意行使公权。

    周光权教授分析认为,侮辱诽谤这一类罪行,本质上只是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侵权纠纷,“本不应和公权力勉强拉上什么关系,可有些地方的警察偏偏还喜欢这么干。”对于这一类事件,周光权说,“这种事情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就是做这种事的人违法成本太低,应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对警察随意介入侮辱诽谤这一类案件,要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周光权同时建议,因涉嫌诽谤罪刑拘公民、网友这类事件,应在立法层面进行检讨才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最后都发现,以刑事公诉的方式进行是不对的,而被拘押的人却为此付出了代价。要从根子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将侮辱诽谤这一罪名从刑法中剔除,这类事件应该以民事纠纷论处,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而不是《刑法》。”周光权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子上杜绝诽谤罪成为警察或官员压制公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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