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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晚饭后家中离奇死亡 状告工作单位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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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1-30 11:32:13 大众网-城市信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一个年近60岁的男子晚饭后在家中突犯急病身亡,死者家属却将男子的工作单位告上了法庭。被告上法庭后,企业并没有理会,他们认为这是一场闹剧,毕竟男子的死亡跟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可是,一审法院审理后,却判企业败诉,要赔偿死者。这让企业非常不解,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然而,中院驳回了企业上诉,这是咋回事呢?

    死者老曲是2008年7月20日晚上去世的,去世时59岁。老曲生前在胶州市一家家具制造厂工作,那天下班后老曲就回了家,可是在吃过晚饭后,老曲突然感觉到头疼,还出现了眩晕的症状。家人赶紧把他送进了医院,在抢救了两天后,老曲还是不幸去世,病因是脑干出血。处理完后事,老曲的家人开始回想他的死因。

    “他是下班后两个小时去世的,厂里应不应当承担责任?”一个问号打在了老曲家人的脑海。可是,企业明确表示不会有任何赔偿,毕竟老曲是在自己家里去世的,而且是因病死亡。可是,当老曲的儿子跟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的李传森谈及此事时,李传森却明确表示:这官司有得打,可以按非因公死亡的路子走。

    李传森带着老曲的家属找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他们说,老曲是非因公死亡,要求家具制造厂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老人的赡养费等共计7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家具制造厂支付给老曲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等共计7万余元。

    家具制造厂感到不可理解,向胶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不支付任何费用。但是,胶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的裁决正确,只是对于赔偿的数额进行了更改,判令公司赔偿老曲家人2万多元。另外,公司还需每月给老曲的母亲及妻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40元,直到两位老人去世。

    “老曲是我们企业的工人,如果他是因公死亡,我们肯定会作出赔偿,可是,老曲是在家里去世的。他的去世也不是因为工作,而是因为他自身的疾病。”胶州法院作出判决后,家具制造厂仍然不服,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中院仍旧没有支持他们,驳回了上诉。

    法院判家具制造厂败诉的原因很简单:老曲是非因公死亡。可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到底什么算是非因公死亡,难道除了因公死亡外的都是非因公死亡?按照这个说法,每个在职员工去世,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企业都应当作出赔偿?

    当记者就此事咨询岛城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时,他们都表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所谓非因公死亡应当理解为: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病死亡,或者是企业员工在休息时间死亡。

    而此案的代理人,也就是帮老曲家属打赢官司的李传森却表示,除了因公死亡的都应当算是非因公死亡,“不过 ,也不是所有的非因公死亡都可以拿到企业的赔偿,比如遇车祸身亡,死者家属可以找相关负责人索赔,只有老曲这种无责任人可找的情况,才可以找企业。”

    相关链接 这是法律的漏洞?

    按照各位律师的说法,法官的判决有待商榷。可是,法官判案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这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山东省相关文件的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中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企业应当支付其亲属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只是条文对企业性质并未作出限定。由此,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一边是各位律师“有待商榷”的看法,一边是法官的有理有据,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最后,李传森给记者作出了解释。李传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年2月26日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是国企,职工身亡国企应当给出一些抚恤,特别是针对死者需要赡养的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企越来越多,可这个条例一直没有废止,所以,现在用这个条例也应当是可行的,就出现了现在的这种情况。”(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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