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燃油价格实行联运的通知 2006-7-24 发文单位: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青价费[2006]129号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7-2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按照国务院实施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 一、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以90#汽油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4.52元(含4.52元)——5.52元(不含5.52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当油价上涨为每升5.52(含5.52元)——6.52元(不含6.52元)区间时,将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费,并适当调整车公里运价,同时实行时距并计计费办法,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若油价回落至每升4.52元以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二、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为降低油运价格联动政策调整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燃油附加费在并入起步费之前,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营运的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资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三、本通知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其他市、区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的油运价格联动由各市、区政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报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加收燃油附加费自2006年7月27日零时起执行。 2006年7月24日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