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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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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1-19 13:20:11 腾讯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解读:《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关于婚前一方首付购买的房屋却没有规定。其实,在法律实践中都已经倾向于将这样的房产判决为个人财产,这次只是给这些判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已。

    2.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解读: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有所改变,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变化: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解读:此前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实是一项空白。不过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约定并没有规定是要公证。所以,根据意见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结婚,双方协议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给对方的话,那么只有公证可以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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