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1月19日讯 昨天,我市出台《2010年青岛市住房保障状况白皮书》,最新规划2011年至2013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情况。2011年至2013年,青岛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6万套,市区将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3万套,预计至2013年,我市至少有1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改善和解决。
新规划解决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1864元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计划以限价商品住房方式,改善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的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记者将为您全面解读2011年至2013年青岛保障房建设新规划。
2011至2013年廉租住房制度新规定
《2010年青岛市住房保障状况白皮书》规定其申请条件。根据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保障:
(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4)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含)以下;(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建为主的方式,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照我市出台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配套标准》要求,统一廉租建设项目的装修和配套标准,切实做到“面积不大、功能齐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入住要求。
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2011至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新规定
申请条件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10元),且最高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1277元),即人均月收入介于610-1277元之间;(4)家庭财产总额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以下。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要求方面,在建设模式上,我市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和配套标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要实施必要的装修,铺装地板,安装节能灯具,厨房、卫生间的墙面和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厨柜、洗菜盆、卫生洁具等必要设施,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入住要求。
后期管理上,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区房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我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维修养护以及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办理承租家庭的户籍迁入手续。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产经营单位经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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