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泰兴10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前段时间,江苏泰兴人小陈报名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在被通知录用,并经过体检和网上公示之后,小陈因为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未婚先育”,故政审不合格,没被录取。相关情况,马上连线中央台记者王亮。 主播:请谈一下你对此事的看法。 记者:我想这件事,要一分为二去看。首先,根据报道我们知道,小陈是2007年2月16日正式登记结婚,而孩子出生的时间早于结婚时间,确实是未婚先育,而不管什么原因,法律就是法律,未婚先育确实违反了“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但是,未婚先育并不能成为据录公务员的理由。这同样是依据法律,《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详细列出了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类人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显然,未婚先育不属于这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地方不得擅自对国家法律规定作扩大的解释,更不能对公民滥设门槛。公权力必须时刻牢记: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 |